1、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包括產地環境監測),并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2、省級承辦機構接收《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及附報材料后,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核實材料內容是否真實、準確,生產過程是否有禁用農業投入品使用和投入品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3、無公害農產品定點檢測機構進行抽樣、檢測;
4、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所屬專業認證分中心對省級承辦機構提交的初審情況和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復查,對生產過程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生產記錄檔案和產品《檢驗報告》的符合性進行審查;
5、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根據專業認證分中心審查情況,組織召開“認證評審專家會”進行最終評審。
6、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頒發認證證書、核發認證標志,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聯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