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5年第11號
(已被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9:2011)廢止)
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確保認證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認證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4]第67號)的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現予以公告。本規則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二○○五年六月二日
編號:CNCA—OG—001:2005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2005-06-01發布
2005-06-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 錄
1. 目的
2. 適用范圍
3.依據標準
4. 認證程序
5. 認證后的管理
6.認證證書、標志和標識
7. 認證收費
1.目的
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確保認證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認證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2.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的認證活動。
3.依據標準
GB/T19630.1~19630.4-2005《有機產品》
4.認證程序
4.1申請
4.1.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人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4.1.1.1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認證范圍和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認證范圍;
4.1.1.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4.1.1.3認證依據標準;
4.1.1.4 認證收費標準;
4.1.1.5 認證機構和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4.1.1.6 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
4.1.1.7 批準、暫停和撤銷認證的規定和程序;
4.1.1.8 對獲證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的標識和名稱的要求;
4.1.1.9 對獲證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認證證書的范圍進行正確宣傳的要求。
4.1.2 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
4.1.2.1申請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文件,如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等;當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或加工者時,申請人還需要提交與各方簽訂的書面合同;
4.1.2.2申請人及有機生產、加工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地(基地)/加工場所的名稱、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情況;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包括對農事、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獲情況的描述;生產、加工規模,包括品種、面積、產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請和獲得其它有機產品認證情況。
4.1.2.3產地(基地)區域范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圖、地塊分布圖、地塊圖、面積、緩沖帶,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的說明等;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1.2.4申請認證的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計劃,包括品種、面積、預計產量、加工產品品種、預計加工量、銷售產品品種和計劃銷售量、銷售去向等;
4.1.2.5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有關環境質量的證明材料;
4.1.2.6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4.1.2.7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準的聲明;
4.1.2.8有機生產、加工的管理體系文件;
4.1.2.9其它相關材料。
4.2受理
4.2.1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評審,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2.2同意受理的,認證機構與申請人簽訂認證合同;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2.3認證機構的評審過程應確保
4.2.3.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請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4.2.3.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申請人的工作場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4.2.4認證機構應保存評審過程的記錄。
4.3 檢查準備與實施
4.3.1下達檢查任務
認證機構在檢查前應下達檢查任務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地址等;
4.3.1.2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4.3.1.3檢查范圍,包括檢查產品種類和產地(基地)、加工場所等;
4.3.1.4檢查要點,包括管理體系、追蹤體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對于上一年度獲得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本次認證應側重于檢查認證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的執行情況等。
4.3.2認證機構根據檢查類別,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并應征得申請人同意,但申請人不得指定檢查員。對同一申請人或生產者/加工者不能連續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4.3.3 文件評審
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前,應對申請人/生產者的管理體系等文件進行評審,確定其適宜性和充分性及與標準的符合性,并保存評審記錄。
4.3.4檢查計劃
4.3.4.1 認證機構應制定檢查計劃并在現場檢查前與申請人進行確認。檢查計劃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內容、訪談人員、檢查場所及時間安排等。
4.3.4.2 檢查的時間應當安排在申請認證的產品生產過程的適當階段,在生長期、產品加工期間至少需進行一次檢查;對于產地(基地)的首次檢查,檢查范圍應不少于2/3的生產活動范圍。對于多農戶參加的有機生產,訪問的農戶數不少于農戶總數的平方根。
4.3.5檢查實施
根據認證依據標準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管理體系進行評估,核實生產、加工過程與申請人按照4.1.2條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依據標準的符合性。檢查過程至少應 包括:
a) 對生產地塊、加工、貯藏場所等的檢查;
b)對生產管理人員、內部檢查人員、生產者的訪談;
c)對GB/T19630.4-2005:《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4.2.6條款所規定的生產、加工記錄的檢查;
d)對追蹤體系的評價;
e)對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的評估;
f)對產地環境質量狀況及其對有機生產可能產生污染的風險的確認和評估;
g) 必要時,對樣品采集與分析;
h)適用時,對上一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執行情況進行的檢查;
i)檢查員在結束檢查前,對檢查情況的總結。明確存在的問題,并進行確認。允許被檢查方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4.3.6產地環境質量狀況的評估和確認
4.3.6.1認證機構在實施檢查時應確保產地(基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符合GB/T19630-2005《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
4.3.6.2當申請人不能提供對于產地環境質量狀況有效的監測報告(證明),認證機構無法確定產地環境質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時,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并提供有效的監測報告(證明)。
4.3.7樣品采集與分析
4.3.7.1認證機構應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制定樣品采集與分析程序(包括殘留物和轉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檢查員懷疑申請人使用了認證標準中禁止使用的物質,或者產地環境、產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況,應在現場采集樣品;
4.3.7.3采集的樣品應交給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分析。
4.3.8 檢查報告
4.3.8.1檢查報告應采用認證機構規定的格式。
4.3.8.2 檢查報告和檢查記錄等書面文件應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認證機構有能力做出客觀的認證決定。
4.3.8.3檢查報告應含有風險評估和檢查員對生產者的生產、加工活動與認證標準的符合性判斷,對檢查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項的說明等相關方面進行描述。
4.3.8.4檢查員應對申請人/生產者執行標準的總體情況做出評價,但不應對申請認證的產地(基地)/加工者、產品是否通過認證做出書面結論。
4.3.8.5檢查報告應得到申請人的書面確認。
4.4 認證決定
4.4.1當生產過程檢查完成后,認證機構根據認證過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進行評價,做出認證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4.4.2申請人/生產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予以批準認證
4.4.2.1生產活動及管理體系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4.4.2.2生產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相關信息不完全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認證機構應提出整改要求,申請人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或已經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以滿足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經過驗證后可批準認證。
4.4.3申請人/生產者的生產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批準認證
4.4.3.1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
4.4.3.2使用禁用物質;
4.4.3.3生產過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認證機構規定的時間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
4.4.3.5其它嚴重不符合有機標準要求的事項。
4.5 認證機構應對批準認證的申請人及時頒發認證證書,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標識。
4.6 認證機構應當與獲得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有機產品標志/標識使用合同,明確標志/標識使用的條件和要求。
5 認證后管理
5.1認證機構應對獲得認證的單位或個人、產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時實施未通知檢查,以保證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5.2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產品的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確保使用有機標志/標識的產品與認證證書規定范圍一致(包括標志的數量);
5.3認證機構應及時獲得有關變更的信息,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管理,以確保獲得認證的單位或個人符合認證的要求;
5.4違反《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認證機構應及時撤銷或暫停其認證證書,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標識,并對外公布。
6認證證書、標志和標識
6.1認證機構應當采用國家認監委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
6.2認證證書的內容應當根據認證和被認可的實際情況如實填寫依據的標準、認證類別和使用認可標志。
6.3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有機產品標志、國家有機轉換產品標志和認證機構的標識。
6.4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應當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7認證收費
認證機構按照《國家計委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印發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610號)有關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