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認證程序
5.1認證申請
5.1.1認證委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
(3)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
(4)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申請認證的產品種類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
(6)在五年內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7)在一年內,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1.2認證委托人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認證委托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文件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權證明及合同等。
(2)認證委托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
a) 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當認證委托人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生產、加工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b) 生產單元或加工場所概況;
c) 申請認證產品名稱、品種及其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信息;
d) 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獲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況的描述;動物、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
e) 申請和獲得其它認證的情況。
(3)產地(基地)區域范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塊分布、緩沖帶及產地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等;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規劃,包括對生產、加工環境適宜性的評價,對生產方式、加工工藝和流程的說明及證明材料,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等投入物質的管理制度以及質量保證、標識與追溯體系建立、有機生產加工風險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計劃,上一年度銷售量、銷售額和主要銷售市場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行政監管部門及認證機構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范的聲明。
(7)有機生產、加工的管理體系文件。
(8)有機轉換計劃(適用時)。
(9)當認證委托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認證委托人與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復印件。
(10)其它相關材料。
5.2認證受理
5.2認證受理
5.2.1認證機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1)認證資質范圍及有效期;
(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3)認證依據;
(4)認證收費標準;
(5)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6)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
(7)批準、注銷、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8)獲證組織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
(9)獲證組織正確宣傳的要求。
5.2.2申請評審
對符合5.1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2.3評審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5.3現場檢查準備與實施
5.3.1根據所申請產品的對應的認證范圍,認證機構應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范圍注冊資質的專業檢查員。
對同一認證委托人的同一生產單元不能連續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5.3.2檢查任務
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前應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認證委托人的聯系方式、地址等;
(2)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3)檢查范圍,包括檢查的產品種類、生產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基地等;
(4)檢查組成員,檢查的時間要求;
(5)檢查要點,包括管理體系、追蹤體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裝標識等;
(6)上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適用時)。
5.3.3文件評審
在現場檢查前,應對認證委托人的管理體系文件進行評審,確定其適宜性、充分性及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評審記錄。
5.3.4檢查計劃
5.3.4.1檢查組應制定檢查計劃,并在現場檢查前得到認證委托人的確認。
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檢查方案、計劃有異議的,應至少在現場檢查前2天提出。認證機構應當及時與該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現場檢查。
5.3.4.2現場檢查時間應當安排在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的高風險階段。因生產季等原因,初次現場檢查不能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實施現場補充檢查。
5.3.4.3應對生產單元的全部生產活動范圍逐一進行現場檢查;多個農戶負責生產(如農業合作社或公司+農戶)的組織應檢查全部農戶。應對所有加工場所實施檢查。需在非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二次分裝/分割的,也應對二次分裝/分割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以保證認證產品的完整性。
現場檢查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有機與非有機產品間的價格差異;
——組織內農戶間生產體系和種植、養殖品種的相似程度;
——往年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
——組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裝分割對認證產品完整性的影響(適用時)。
5.3.5檢查實施
根據認證依據的要求對認證委托人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核實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委托人按照5.1.2條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依據的符合性。檢查過程至少應包括:
(1)對生產、加工過程和場所的檢查,如生產單元存在非有機生產或加工時,也應對其非有機部分進行檢查;
(2)對生產、加工管理人員、內部檢查員、操作者的訪談;
(3)對GB/T 19630.4所規定的管理體系文件與記錄進行審核;
(4)對認證產品的產量與銷售量的匯總核算;
(5)對產品和認證標志追溯體系、包裝標識情況的評價和驗證;
(6)對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的評估;
(7)對產地和生產加工環境質量狀況的確認,并評估對有機生產、加工的潛在污染風險;
(8)樣品采集;
(9)對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項采取的糾正和/或糾正措施進行驗證(適用時)。
檢查組在結束檢查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向受檢查方及認證委托人明確并確認存在的不符合項,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5.3.6樣品檢測
5.3.6.1應對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進行檢測,并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確定檢測項目。認證證書發放前無法采集樣品的,應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檢測。
5.3.6.2認證機構應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
5.3.6.3有機生產或加工中允許使用物質的殘留量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有機生產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得檢出。
5.3.7產地環境質量狀況
認證委托人應出具有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的監(檢)測報告以證明其產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符合GB/T 19630《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檢測報告委托方應為認證委托人。
5.3.8有機轉換要求
5.3.8.1未能保持有機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經過有機轉換才能再次獲得有機認證。
5.3.8.2有機轉換計劃須獲得認證機構批準,并且在開始實施轉換計劃后每年須經認證機構核實、確認。未按轉換計劃完成轉換的生產單元不能獲得認證。
5.3.9投入品
5.3.9.1有機生產或加工過程中允許使用GB/T 19630.1附錄A、附錄B及GB/T 19630.2附錄A、附錄B列出的物質。
5.3.9.2對未列入GB/T 19630.1附錄A、附錄B或GB/T19630.2附錄A、附錄B的投入品,認證委托人應在使用前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詳細說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請使用投入品的組分、組分來源、使用方法、使用條件、使用量以及該物質的分析測試報告(必要時),認證機構應根據GB/T 19630.1附錄C或GB/T 19630.2附錄C的要求對其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報國家認監委批準后方可使用。
5.3.9.3國家認監委可在專家評估的基礎上,公布有機生產、加工投入品臨時補充列表。
5.3.10檢查報告
5.3.10.1認證機構應規定檢查報告的格式。
5.3.10.2應通過檢查記錄、檢查報告等書面文件,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認證機構能做出客觀的認證決定。
5.3.10.3檢查報告應包括檢查組通過風險評估對認證委托人的生產、加工活動與認證要求符合性的判斷,對其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評價,對檢查過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對符合與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說明,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判定等內容。
5.3.10.4檢查組應對認證委托人執行標準的總體情況做出評價,但不應對認證委托人是否通過認證做出書面結論。
5.4認證決定
5.4.1認證機構應基于對產地環境質量在現場檢查和產品檢測評估的基礎上做出認證決定。認證決定同時應考慮的因素還應包括:產品生產、加工特點,企業管理體系穩定性,當地農獸藥管理和社會整體誠信水平等。
對于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基本格式見附件1、2)。
對于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以書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5.4.2認證委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予以批準認證:
(1)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審核證據符合本規則和認證標準的要求;
(2)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審核證據雖不完全符合本規則和認證依據標準的要求,但認證委托人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不符合項糾正或(和)糾正措施,并通過認證機構驗證。
5.4.3認證委托人的生產加工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批準認證:
(1) 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的;
(2)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
(3)生產加工過程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4)產品檢測發現存在禁用物質的;
(5) 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或)標準強制要求的;
(6)存在認證現場檢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情況的;
(7)一年內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
(8)未在規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項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的;
(9)經監(檢)測產地環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標準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5.4.4申訴
認證委托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
認證委托人如認為認證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認證監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