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
8.1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認證證書基本格式應符合本規則附件1、2的規定。認證證書的編號應當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認證機構不得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
8.2認證證書的變更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
(1)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2)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3)有機產品轉換期滿的;
(4)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8.3認證證書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獲證組織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1)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2)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3)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4)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8.4認證證書的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認證證書1~3個月,并對外公布:
(1)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的;
(2)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在30日內不能采取有效糾正或(和)者糾正措施的;
(3)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的;
(4)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暫停認證證書的;
(5)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8.5認證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1)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禁用物質的;
(2)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3)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4)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5)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6)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的;
(7)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8)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9)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10)獲證組織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11)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撤銷認證證書的;
(12)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
8.6認證證書的恢復
認證證書被注銷或撤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
被暫停證書的獲證組織,需認證證書暫停期滿且完成不符合項糾正或(和)糾正措施并經認證機構確認后方可恢復認證證書。
8.7證書與標志使用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定。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其唯一編號(編號前應注明“有機碼”以便識別)、認證機構名稱或者其標識。
初次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一年內生產的有機轉換產品,只能以常規產品銷售,不得使用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及相關文字說明。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機構應當通知并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暫時封存倉庫中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獲證組織應將注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標志交回認證機構或獲證組織應在認證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剩余標志和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包裝。必要時,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