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FSIS在《聯邦紀事》上發布了《強制性鮰魚檢驗法規》終稿,將于2016年3月1日生效,過渡期18個月。自2016年3月1日起,鮰魚產品監管權正式由FDA移交FSIS。
該法規覆蓋鯰形目(Siluriformes)魚類及其產品(以下簡稱鮰魚)。法規要求,出口國需在2016年3月1日前向FSIS提供現有輸美鮰魚貿易并有意向繼續對美出口鮰魚的企業名單(首批名單)和注冊號,以及出口國現行對鮰魚養殖和加工過程的管理法規和措施等文件,并擔保符合美21 CFR Part 123法規要求,FSIS將基于出口國推薦批準首批名單中的企業注冊,后續新申請企業將視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注冊。
過渡期期間,FSIS將對美國內鮰魚宰殺、加工和運輸企業實施廣泛檢查,自2016年3月1日起,FSIS將對鮰魚宰殺企業(或宰殺加工一體化企業)派駐官員進行全過程檢驗,對僅進行鮰魚加工的企業實施最低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檢查,上述檢驗方式有可能在過渡期結束后進行調整,對僅進行鮰魚加工的企業的檢查頻次將調整為每天每班次至少一次
過渡期期間,FSIS將對進口鮰魚出口國進行等效性評估,以確保出口國相關措施與FSIS等效,經評估合格后出口國方可在過渡期截止后繼續對美出口鮰魚。出口國需向FSIS提交以下文件中的一項或多項:能夠證明產品符合21 CFR Part 123要求的連續性檢查或逐批檢驗證書復印件、出口國與FDA關于鮰魚檢驗體系的合作備忘錄(MOU)或類似協議、出口國與FDA關于食品(包括鮰魚)安全的MOU或類似協議、能夠證明出口國官方良好實施了基于HACCP監管體系的證明性材料(監管體系文件、監管過程文件及演示性文件)、出口國HACCP法規或每家出口企業HACCP計劃與CFR 21 Part 123的逐項比對、出口國GMP法規或每家出口企業GMP計劃與CFR 21 Part 110的逐項比對、能夠證明每家企業符合FDA要求的第三方證書、出口國相關罐頭法規或每家鮰魚罐頭企業相關文件與CFR 21Part 108 113 114的比對,出口國對FDA鮰魚進口預警(AI)的回應信息等。
自2016年3月1日起,FSIS將對美國鮰魚進口商實施最低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檢查并采樣進行魚種和殘留檢測,過渡期期滿后,將對全部進口鮰魚產品實施進口檢驗(與進口肉類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