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7 15:02:10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基本標準
引言
1.有機農業和加工的原則性目標
2.基因工程
3.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基本要求
4.作物生產
5.畜牧養殖
6.水產品養殖(草案)
7.食品加工和操作
8.紡織品加工(草案)
9.森林管理(草案)
10.標簽
11.社會公平
附件的介紹
附件1肥料和土壤調節中的產品使用
附件2植物病蟲害控制使用和生產調節的產品
附件3有機生產中,外部材料投入的評價程序
附件4批準使用的非農業源成分和加工輔料名單
附件5有機農業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評價程序
有機農業的必要性
在過去幾十年里,隨著新的知識、機械和化學工業的發展,農業發生了質的變化。雖然農業產量得到了很大
提高,但農業生產也產生了很多負影響。
與此同時,有良好生態和環境意識的農民已經開發出了他們認為在生態友好和可持續的農業耕作方法和過
程。這種農業系統以土壤、植物、動物、人類、生態系統和環境的動態相互作用為基礎。這種農業系統的
目標是增強自然生命循環,而不是去壓抑自然。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地可獲得資源的數量和質量。
如今我們稱這些農民為有機農民,他們已經向世界證明:他們的農業系統與其他農業系統是有顯著區別的。
而且,他們的農業系統更有競爭性,能夠在減少副作用的同時為人類提供優質農產品。
當有機農業的產品進一步進行加工時,基本的要求是保持其重要的內在質量。因此,應該限制加工過程,節
省
能源消糙,盡量減少加工助劑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
有機農業能夠為人類提供一個生態優良的未來。本小冊子描述了有機農業生產和有機加工的原則和理想。
什么是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的基本標準
現在所使用的"IFOAM基本標準"(以下簡稱"基本標準")反映了目前有機農業生產和加工方法的發展水平。
這
些標準不應當做最后的說明,而應該作為在全世界范圍內推動有機農業發展的一項工作。
IFOAM的基本標準不能直接用于認證。基本標準為世界范圍內的認證計劃提供了一個制定自己國家或地區
標
準的框架。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認證標準要結合當地條件,可以比基本標準更為嚴格。
當標有有機農業標簽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時,農民和加工者必須按照國家或地區體系所制訂的標準操作而
且
應得到國家或地區的認證。這就需要一個定期的檢查和認證。這種認證體系將有助于確保有機產品的可信
度以及建立消費者的信心。
IFAOM的基本標準同時也構成了IFOAM授權體系(IFOAM Accreditation Programme)運作的基礎。IFOAM授權
體系根據IFOAM的授權標準和基本標準對各認證體系進行評估和授權。
除非特別指明是國家認證標準,否則本標準中所設計的標準都是指IFOAM的基本標準。
排列
該標準的文本分為總原則、建議和標準。標準是認證體系確保必須達到的最低要求。目前可以的偏離以斜
體字印刷。
1.有機農業和加工的原則性目標
有機農業和加工是以一系列原則和概念為基礎的。這些原則和概念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們是:
·生產足量的高營養、優質食品
·以建設性和豐富生活的方式與自然系統和自然循環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
.要考慮到農業系統較廣的社會和生態影響
·在農業系統中鼓勵和增強生物循環,包括微生物、土壤動植物區系、植物和動物
·開發有價值的、持續的水產系統
·維持和提高土壤的長期肥力
·維持農業系統及其周圍環境的遺傳多樣性,包括植物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
·促使健康地使用和正確地保護水、水資源和其中相關的所有生物
.有當地組織的農業系統中盡量使用可再生資源
·創造作物生產和畜牧生產之間的協調平衡
·向所有牲畜提供能夠讓其按天生行為進行生產的條件
.減少所有形式的污染
.用可再生資源加工有機產品
·生產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機產品
·生產使用期長、優質的紡織品
·允許每個人參與有機農業生產,以及擁有能滿足其基本需求的有質量的生活,從工作中獲得足夠的收益和
滿足(包括安全的工作環境)
·向社會公正、生態負責的全方位的有機農業生產、加工和營銷體系邁進。
2.基因工程
總原則
在有機生產和加工中不能存在基因工程。
定義
基因工程是一系列分子生物技術(比如重組DNA)引起的,植物、動物、微生物、細胞和其他生物單元的基因
物質被某種方法或方式進行了改變,而且這種改變不屬于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組。
標準
2.1有機認證組織應該制定標準,盡最大措施確保在有機生產和加工中沒有轉基因生物或材料,這些措施包
括有關的文件和文字證明。
3.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基本要求
3.1轉化要求
總原則
有機農業意味著發展一個有生命力的、持續性農業生態系統的過程。從開始進行有機農管理到作物和/或
畜牧業生產被認證為有機農業的時間稱為轉化期。
建議
為了達到農業生態系統功能的最優,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多樣性應完善管理,以便農場內的所有組分都能
相互作用。
轉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農場可以逐步完成轉化。
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應完整的向有機管理轉化。
農場主應擁有一個清楚的如何向有機農業轉化的計劃。必要時,該計劃應予更新。轉化計劃將涉及相應標
準的所有方面。
認證機構應制定標準以保證在生產、文件記錄等方面對不同的農場系統清楚的分開。標準還應該決定如何
避免投入材料的混合。
標準
3.1.1在轉化期內有機標準的要求都應該達到。標準的所有方面從轉化期開設就適用。
3.1.2在農場/項目被認證以前,檢查應該已在轉化期內完成。轉化期的計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向認證
機構提出申請算起,或從最后一次使用不允許使用的材料算起,但不論按哪種方法計算,都應充分證明從轉
化期開始標準的要求已經達到。
轉化期長度請參考4.2和5.2。
3.1.3當標準的所有要求已經滿足了多年而且可以用多種方式證明,完全的轉化不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檢
查應在收獲以前合適的時間進行。
3.2平行生產
總原則
整個農場,包括畜禽,應該在一段時間內根據標準進行轉化。
建議
對不同農作系統,在生產和文件上應清楚的隔離和分開,對此認證機構制定相應的標準。標準應預防投入物
質和產品的混合。
標準
3.2.1如果整個農場沒有完全轉化,認證機構應確保有機和常規生產嚴格分開,并對整個生產系統進行檢
查。
3.2.2在農場內同時生產常規、轉化期、有機的作物或動物必須明顯分開。
3.2.3為了確保有機和常規生產清楚的隔離,認證機構應檢查整個生產系統(從生產到最終市場)。見IFOAM
授權標準。
3.2.4如果在農場同時進行有機和常規生產,在常規部分中使用GMO轉基因生物是不允許的。
3.3有機管理的維護
總原則
有機認證的基礎是有機管理的持續性。
建議
認證機構只能對那些有長期有機管理可能性的生產進行認證。
標準
3.3.1已轉化的土地和動物不能在有機農業和常規農業之間來回改變。
3.4景觀
總原則
有機生產應對生態系統做出有益的貢獻。
建議
在以下地區應該合理管理并相互聯系以增進生物多樣性:
·粗放管理的草原,例如:沼澤、蘆葦蕩或旱地
·在一般情況下,未進行輪作和施肥量較少的所有區域:粗放管理的草地、草甸草原、粗放管理的草場、粗
放管理的果園、綠籬、成行的樹籬、樹群和/或灌林叢、以及森林線
·生態富有的休閑地或可耕地(無投入物)
·生態多樣化的(廣闊的〉土地邊緣
·在集約的化農業生產和漁業生產中尚未利用的水系、水池、溫泉、溝渠、濕地、沼澤地和其他水源豐富
的區域
·擁有雜草植物區系的區域
認證機構應該制定農場面積最低百分比的標準,以維持生物多樣性。
標準
3.4.1認證機構應制定景觀和生物多樣性標準。
4.作物生產
4.1作物和品種的選擇
總原則
所有種子和植物材料都應是認證為有機的。
建議
栽培的類型和品種應該適應土壤和氣候條件,對病蟲害有抵抗力。
在選擇品種時基因多樣性以予以考慮。
標準
4.1.1如果可以得到有機的種子和種苗,生產上就必須采用。認證機構應
該制定時間限制要求使用認證的有機種子和種苗。
4.1.2如果沒有認證的有機種子和種苗,應使用未經化學處理的常規材料。
如果沒有其他的替代措施,可以使用化學處理的植物材料。認證機構應該對例外情況做出具體規定,對使
用化學處理的植物材料的時間也應該制訂限制。
4.1.3不準使用遺傳工程生產的種子、花粉、轉基因植物或植物材料。
4.2轉化期長度
總原則
有機管理系統的建立以及土壤肥力的維護需要一個過渡時期即轉化期。轉化期時間不一定非得足夠長以改
善土壤肥力以及重新建立生態系統的平衡,但應該是為達到這些目標開始采取行動的時間。
建議
轉化期長度應考慮到:
.土地過去的使用情況
.生態條件
標準
4.2.1在標準的要求都得到滿足時,在生產周期開始前至少有12個月的時間滿足了基本標準要求的植物才能
夠被認證為有機農業植物產品。在第一次收獲之前至少有18個月的時間是按照標準要求進行管理的多年生
植物(牧場和草地除外)才能夠被驗證為有機農業植物產品。牧場、草地及其產品在有機管理12個月后可以
被認證為有機產品。
當認證機構能夠得到3年或3年以上沒有使用禁用材料的相關文件時,則在申請后12個月得到認證。
4.2.2認證機構有權根據過去對土地的使用情況和環境條件延長轉化期。
4.2.3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在生產周期開始前至少有12個月的時間滿足了標準要求的植物以"轉化期有機農業
產品"或一種類似的描述在市場上銷售。
4.3作物生產中的多樣性
總原則
在園藝、耕作、林業生產中,作物生產的基礎是考慮周圍及自身的機構和土壤肥力,在盡量減少養分損失的
情況下提高多樣性。
建議
作物生產的多樣性可以由以下措施綜合實現:
.包括豆科植物在內的多樣輪作
.在1年內盡可能利用多種植物種類覆蓋土壤
標準
4.3.1在合適的情況下,認證機構應該要求在合適的時間和地點內獲得多樣性,在維持或改善土壤肥力、有
機質、生物活性以及土壤健康的情況下,充分考慮蟲、草、病及其他害蟲的壓力。對于非多年生作物,一般
通過但不局限于作物輪作實現。
4.4施肥政策
總原則
應該將足量的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歸還到土壤中,以增加或至少維持土壤的肥力和生物活
性。
有機農場內生產的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應該成為施肥計劃的基礎。
建議
施肥政策時應盡量減少養分流失。
應避免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質的積累。
非人工合成的礦物肥料和購買的生物肥料應該作為補充物而不是養分循環的替代。
應在土壤內維持足夠的pH值。
標準
4.4.1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應該成為施肥計劃的基礎。
4.4.2認證機構應根據當地條件和作物的特性,對投入的農場內的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的總
量進行控制。
4.4.3在有污染危險的情況下,認證機構應制定標準以限制動物肥料的過度使用。
4.4.4從農場外引入的材料(包括堆肥)應符合附件1和2的要求。
4.4.5除非含有人糞尿肥料的衛生條件符合要求,否則不能使用到人吃的蔬菜上。認證機構應制定明確的衛
生要求和措施以防止病蟲卵和其他傳染性物質的傳染。
4.4.6礦物肥料只能是以碳為基礎的肥料的補充。只有其他肥力管理措施最優化以后才允許使用。
4.4.7礦物肥料應按照其本來的自然組成使用,不允許用化學的方法使其更容易溶解。
認證機構應對例外情況做出詳細規定.且例外情況不包括含氮的礦物肥料(見附件1)
4.4.8認證機構應對礦物鉀肥、鎂肥、微量元素肥料的使用做出規定,以防止重金屬或其他不需要物質的積
累,比如礦渣、礦物磷酸鹽以及生活將泥(見附件1和附件2)。
4.4.9智利硝石以及所有的人工合成的氮素肥料包括尿素都不允許使用。
4.5病蟲草管理(包括生長調節劑)
總原則
有機耕作應該保證由于病蟲草害造成的損失最低。重點采用適應當地環境的作物和其他品種、平衡的施肥
計劃、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土壤、合適的輪作、間作和綠肥等措施。
生長和發育應自然發生。
建議
病蟲草的控制應通過一系列栽培技術以限制其發展,如合適的輪作、綠肥、平衡施肥、早播、覆蓋、機械
和干擾害蟲的發育循環。
病蟲害的天敵應通過合適的生境管理來保護,如籬笆、寄居場所等。
害蟲的管理應通過限制害蟲的生態需求來調控。
標準
4.5.1從當地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獲得的控制病蟲草害物質可以使用。如果生態系統或有機產品的質量有
可能受到影響,應采用評價有機農業(見附件3)外來材料的程序或其他標準判斷是否可以使用這些物質。有
商標的產品也應該進行評價。
4.5.2可以使用熱、物理措施控制病蟲草害。
4.5.3利用熱消毒措施來控制病蟲害只能限于合適的輪作或土壤更新可以及時進行的土壤。且許可應有認
證機構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處理。
4.5.4在用于有機生產以前,所有的常規耕作使用的器具應合理清洗以避免物質殘留的污染。
4.5.5不允許使用人工合成的除草劑、殺菌劑、殺蟲劑和其他農藥。病蟲草害控制允許使用的材料見附件
2。
4.5.6不允許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長調節劑和染色劑。
4.5.7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生物或產物。
4.6污染控制
總原則
應采用各種相關措施減少農場外來和內部的污染。
建議
如果存在污染危險或懷疑有污染的危險,認證機構應制訂標準規定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質的最大使用量。
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染應該予以控制。
標準
4.6.1如果有理由懷疑污染,認證機構應確保對相關產品和可能的污染源(土壤和水、大氣和投入物質)進行
檢測以確定污染的水平。
4.6.2對于保護性結構設施、薄膜覆蓋、剪毛、捕蟲、飼料青貯等,只允許使用聚乙烯、聚丙烯和其他多碳
化合物。使用后應將其從土壤中清除,且不得在農田中燃燒。不準使用聚氯乙烯塑料產品。
4.7水土保持
總原則
土壤和水資源應按照可持續方式管理。
建議
應采取各種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土壤鹽堿化、過度和不合理利用水資源以及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標準
4.7.1應盡可能減少利用有機質燃燒、秸秤焚燒的方法對土壤進行清潔。
4.7.2禁止對原始森林進行清伐。
4.7.3應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7.4禁止對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
4.7.5認證機構應制訂合適的載畜量,以防止土地退化和對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污染。
4.7.6應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水的鹽堿化。
4.8非栽培植物和蜂蜜的采集
總原則
采集行為應對保護自然區域有積極作用。
建議
進行產品采收時,應注意對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維護。
標準
4.8.1只有從穩定的、可持續的生長環境中采收的野生產品才能被認證為有機產品。采收行為不能超過生
態系統的可持續產量或對動植物品種的生存造成危害。
4.8.2只有從明確的地區采收的產品才能被認證為有機產品,且該地區沒有被禁用物質污染,能夠被檢查。
4.8.3采收區應距常規農業、污染源一定的距離。
4.8.4進行產品采收的人員應明確其身份,且他們應對采收區非常熟悉。
5 畜牧養殖
5.1畜牧養殖管理
總原則
畜牧養殖的管理技術應根據飼養動物的心理及行為特性而定。包括:
·動物應被允許從事基本的行為活動
·所有管理技術,包括生產水平以及生長速度等都應根據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而定
建議
基于動物權利的考慮,動物規模或種群數量不應對動物的生理行為有負面影響
標準
5.1.1認證機構應保證動物環境的管理充分考慮動物的行為需要,且保證:
a.足夠的自由活動
b.根據動物需要足夠的新鮮空氣和晝夜時間
c.按照動物需求防止過度日照、溫度、雨和風的干擾
d.根據動物需要提夠足夠的躺/臥區域,對所有需躺臥的動物,應提供天然墊料
e.根據動物需要可以充分接觸新鮮用水和飼料
f.按照動物生物及行為需要提夠足夠設施,以便動物充分表現其行為
g.對人和動物健康有可能造成影響的合成材料不能用于建筑或生產設備
h.家禽、兔群及豬不能在籠內飼養
5.1.2應根據動物類型、年齡及其他認證機構確定的因素,為動物提供開闊的空氣和/或放牧空間。
認證機構可以對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a. 某種農場或生存結構可以保護動物智力
b. 利用場外新鮮飼草喂養動物對于土地可以比放牧更持續的利用,同時動物福利不能受到損害
5.1.3不允許畜牧養殖系統沒有土地。
5.1.4當利用人工措施延長自然日照時間時,認證機構應根據類型、地區條件和動物健康等因素限制最長照
射時間。
5.1.5群養動物不允許單獨放養。
認證機構可以對雄性動物、小規模飼養、害病動物或即將生產的動物允許例外。
5.2轉化期長度
總原則
有機畜牧養殖系統的建立需要一個緩沖時間即轉化期。
建議
包括畜禽在內的整個農場,應根據本標準進行整體轉化。轉化應在一定時期完成。
代替畜禽應在企業生產開始時引入農場。
標準
5.2.1只有農場或農場相關部分轉化至少12個月,且滿足有機動物生產標準一定時間,動物產品才可以按"有
機農業產品"出售。
5.2.2認證機構應制訂動物生產應該滿足的時間長度。乳制品和蛋類生產的時間長度不應少于30d。
5.2.3當有機標準已經滿足12個月后,從轉化開始就在農場的動物的肉制品可以按有機產品出售。
5.3引入的動物
總原則
所有有機動物應在農場系統內生產和養殖。
建議
有機畜牧生產不能依賴于常規生產。當進行動物貿易或交換時,最好在有機農場之間或有長期合作的幾個
農場之間。
標準
5.3.1如果沒有有機動物,認證機構可以按照以下年齡限制允許引入常規動物:
a.2日齡的肉雞
b.18周齡的蛋雞
c.2周齡的其他家禽
d.斷奶后的6周齡仔豬
e.經過初乳喂養且主要飼喂全奶的4周齡幼牛
認證機構應制訂時間限制(最晚不超過2003年12月31日),以對每種動物都實施從受孕就開始的有機動物計
劃。
5.3.2從常規農場引入的育種動物的數量每年不能超過農場同類成年動物的10%。
認證機構可以對以下超過10%的情況允許例外:
a. 不可遇見的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
b. 農場擴大
c. 在農場內建立一種新的動物生產
d. 小規模生產
5.4品種和育種
總原則
應根據當地條件選擇品種。
育種目標不能對動物自然行為有抵觸,且對動物健康有幫助。
建議
育種不能包含那些使農場依賴于高技術和資金集約生產的方法。
繁殖方法應是自然的。
標準
5.4.1 認證機構應保證育種系統采用的品種水平可以自然受精和生產。
5.4.2 允許人工授精。
5.4.3 不允許胚胎移植。
5.4.4 除非是基于醫療原因且在獸醫指導下,否則不允許進行激素發情處理以及引產。
5.4.5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品種或動物類型。
5.5去勢
總原則
動物的個性特點應得到充分尊重。
建議
應選擇不需要去勢的品種。
去勢的例外應保證對動物的損傷降到最低。
標準
5.5.1不允許去勢。
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以下例外:
l 閹割
l 羔羊斷尾
l 去角
l 上鼻圈
應盡量減少損傷,需要時可采用麻醉劑。
5.6動物營養
總原則
動物應用100%的優質有機飼料飼養。
所有飼料應來源于農場本身或在本地區內生產。
飼料組成和方式應根據動物按其自身的飲食習慣和消化需求而定。
建議
飼料應根據動物的營養需求平衡搭配。
應使用有機食品加工系統的產品。
有機畜牧養殖系統不允許采用染色劑。
標準
5.6.1認證機構應制訂飼料和飼料配料的標準。
5.6.2飼料的主要組成(至少50%)應來自農場內部或從本地區其他有機農場引入。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當地條件允許例外,認證機構應制訂實施的時間限制。
5.6.3在計算飼料組成時,農場第一年有機管理生產的飼料可以按有機計算,這只適用于農場內部喂養的動
物,且飼料不能按有機產品出售。
5.6.4動物應采用100%的有機飼料喂養。如果證明不能從有機農場獲得飼料,認證機構可以允許農場動物消
耗的飼料有一部分從常規農場來。這部分飼料的最大比例按下面的規定,且按每個動物的平均飼料組成。
數據應以全年為時間段進行計算。
反芻動物(干物質) 15%
非反芻動物(干物質) 20%
從2002年起,比例應降到:
反芻動物(干物質) 10%
非反芻動物(干物質) 15%
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以下例外:
a. 不可遇見的自然或人為事件
b. 極端氣候或天氣條件
c. 早期的有機農業地區
5.6.5下列材料不能用于添加到飼料中,且無論什么情況不允許喂養農場動物
a.人工合成生長調節劑或催生長劑
b.人工合成鎮靜劑
c.防腐劑(除非用于加工輔料)
d.人工染色劑
e.尿素
f.對反芻動物飼喂農場動物廢料(如屠宰場廢物)
g.即使經過技術加工的糞便及其他肥料(所有的排泄物)
h.經過溶劑處理(如乙烷〉、提取(豆粉或油菜籽)或添加其他化學物質的飼料
i.純氨基酸
j.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本身
i上述內容包括有機和常規飼料。
5.6.6如果數量、質量允許,應使用天然的維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質。
認證機構應對使用的人工合成后或費天然形態的維生素、礦物質做出規定。
5.6.7所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吃到粗飼料。
5.6.8以下飼料防腐劑可以使用:
a.細菌、真菌和酶
b.食品工業的副產品(如糖蜜)
c.植物產品
在特殊天氣條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防腐劑。認證機構應對人工合成的或非天然形態的物質的使
用,如乙酸、蟻酸、丙酸、維生素和礦物質等做出規定。
5.6.9認證機構應根據相應動物品種的自然行為,制訂最低斷奶期。
5.6.10哺乳動物的幼畜應喂養有機奶品,且最好從本品種來。
在緊急情況下,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使用非有機農場系統來的乳品或乳品替代物,只要這些材料不含誘抗生
素或人工合成的添加劑。
5.7獸醫
總原則
管理措施應以動物健康為方向,實現動物對疾病和傳染的最大抵抗力。
患病或受傷的動物應馬上給予妥善治療
建議
應優先使用天然藥品和方法,包括順勢療法,ayurVedic藥、針灸等。
一旦發現疫病,應查找病因,并通過改變管理措施防止將來的重新發生。
如條件許可,認證機構應根據農場的獸醫紀錄做出規定以減少獸藥的使用。
認證機構應制訂藥品清單和停藥期。
標準
5.7.1動物健康是選擇疾病治療方法的基本出發點。如果沒有合適的方法,可以允許使用常規獸醫措施。
5.7.2如果使用了常規獸醫藥,停藥期應至少是法定期限的2倍。
5.7.3不允許使用下列材料:
a.人工合成促生長劑
b.以促生長或抑制生長為目的人工合成物質
c.除非用于個體動物繁殖疾病,否則不允許使用激素發情處理和同期發情
5.7.4只有當對本地區疾病充分了解,且這些疾病用其他管理措施不能控制時才進行防疫,認證機構應做出
使用防疫的具體規定。
a.法律規定許可的防疫是允許的
b.禁止使用基因工程防疫
5.8運輸和屠宰
總原則
應減少運輸和屠宰對動物的影響。
運輸距離和次數應盡量減少。
對各種動物使用合適的運輸方法。
建議
運輸期間應定期對動物檢查。
根據天氣和時間運輸期間應對動物喂水和飼料。
對動物的影響應盡量減少。特別是:
a.動物對死亡屠殺過程中動物的接觸(眼、耳、聞等)
b.現存群體的連接
c.休息時間以釋放壓力
動物放血到死亡前應先致昏,致昏工具的工作質量應良好。可以根據不同文化習慣對致昏做出例外規定。
如果動物未致昏就放血,屠宰過程應在安靜環境進行。
標準
5.8.1在運輸和屠宰的不同階段有專人負責動物健康。
5.8.2在運輸和屠宰期間的操作應盡量安靜、溫柔,電棒等工具不允許使用。
5.8.3認證機構應根據以下因素制訂運輸和屠宰標準
a.對有關的動物和人的影響
b.動物的舒適度度
c.裝卸
d.不同種類和性別動物的混合
e.運輸方式和操作工具的質量和適用性
f.溫度和相對濕度
g.饑餓和饑渴
h.不同動物的不同需求
5.8.4運輸前和運輸期間不允許使用化學合成的鎮靜劑或興奮劑。
5.8.5在各個階段每個動物或每群動物應該可以辨識。
5.8.6如用車輛運輸,運至屠宰場的時間不能超過8h。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允許例外
5.9養蜂
總原則
采蜜區應是有機或野生的,且盡可能多樣化滿足蜂群的養分需求和健康。
供應的飼料應當全部是有機。
養蜂是畜牧養殖的一部分。其總原則也同樣適用。
建議
對蜂群的飼喂應當看做是為克服氣候原因導致的飼料短缺而采取的例外措施。
如蜜蜂放養于野生地區,應考慮當地昆蟲的種群數量。
標準
5.9.1蜂箱應位于有機管理的或天然的地區,不能距離使用過化學農藥的農田很近。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允許例外的規定
5.9.2蜜蜂喂養應在最后一次收獲后且花粉飼料可以供應前。
野生或有機認證的飼料應占全部飼料至少90%。
糖可以用來飼喂蜜蜂以利于其冬眠和幼年蜂群的形成。如果沒有有機糖可以用常規糖。認證機構可以根據
具體情況做出例外規定。對于一些不可預知的嚴重的自然和人為情況課指定特殊的時間限制和條件要求。
5.9.3基礎蜂巢應用有機蜂蠟制造。
5.9.4每個蜂巢應由天然材料制成。禁止使用有潛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5.9.5滲透性材料不能用于蜂巢,因為可能產生蜂蜜的滲漏吸收死蜂導致的殘留物散布。
5.9.6不允許剪翅。
5.9.7不允許人工授精。
5.9.8養蜂中不允許使用獸藥。
在蜂群中工作時(如采收),不允許使用禁用的驅避劑。
5.9.9如為了疾病控制以及蜂巢消毒,可用以下物質:
a.苛性蘇打
b.乳酸,草酸,醋酸
c.蟻酸
d.硫磺
e.醚
f.BT
6.水產品養殖(草案)
6.1范圍
水產品養殖范圍有很多種生產,包括淡水、鹽水和海水以及其他種類。這些標準包括各個場地如土塘、池
塘和籠箱(開口和封閉的)的、各個生長階段的食肉類、雜食類以及草食類。在開闊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
也可以認證為有機產品。在開闊水域自由活動的生物以及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夠檢查的生物不在本標準范圍
之內。
本章為草案。
6.2有機水產品轉化
總原則
轉化是發展有活力的、可持續的水產生態系統的過程,從有機管理開始到產品認證之間的時間,稱為有機轉
化期。
水產品生產可以根據生物的生物學特性、采用的技術、地理條件、所有制形式以及時間跨度等因素而異。
轉化期長度因考慮這些因素。
建議
應該在一段時間內,按照標準對全部有機生產進行轉化。如果一個生產單元不能夠一次轉化,那么各個部分
應該保證所有標準都能夠滿足。
生產負責人應該有詳細的計劃以進行有機轉化,在合適的時候本計劃應該及時更新,而且包括:
·歷史和現在狀況
·轉化的時間表
·轉化時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
轉化期長度至少為轉化生物的一個生命周期。
標準
6.2.1在轉化期總原則應該滿足。
6.2.2如果全部生產不能夠進行轉化,那么下列條件應該滿足
·常規和有機生產單元之間有物理分界。不是生活在場地內的固定生物(見6.4.1和6.4.2)應該距離常規水
產品生產的污染以及可能的影響有一定距離。
·有機生產應該能夠被檢查(包括水的質量、飼料、藥物、投入因素以及標準所要求的內容)。
·有機和常規生產系統的記錄都能夠被識別。
·轉化期生產單元不能夠在有機和常規管理之間來回變化。
6.2.3根據生命周期、種類、環境單元、生產地點、過去的廢物、沉淀和水體質量等因素,認證機構制定轉
化期長度。
6.2.4只要生物不是轉基因生物,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引入常規生物。所需轉化期長度由認證機構制定。
6.2.5下列情況不需要轉化期:
·在水體自由流動而且不受本標準禁用物質影響的情況下,開闊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見6.5)
·采集地區可以被檢查(包括水體質量、飼料、藥物、投入因素以及其他標準所規定的內容),其他標準都
能夠滿足。
6.3基本條件
總原則
管理技術應該根據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來制定,生物應該被允許按照其本來的行為方式進行生存,所
有的管理技術特別是生產水平和生長速度,應該根據生物健康和福利而定。
當引入非當地生物時尤其要注意。
有機生產的基礎是維護水產環境以及周圍的水體和陸地生態系統。通過一系列下列因素來實現:
·鼓勵和加強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在內的生物循環
.利用不適于人類消費的飼料配料
·對病蟲害控制采用各種方法;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避免化學治療藥物
·可能的情況下,進行多種水產品的生產
建議
在新陳代謝轉化期間,利用動物生產轉化植物和動物的養分會導致養分損失。因此,應該鼓勵使用不適合人
類消費的生物副產品作飼料。
標準
6.3.1認證機構應該根據生物的行為需求制定標準,而且應該包括:
.可持續的生產方法
·飼養密度
·水體質量
·防止溫度劇烈變化的措施
.防止過度日照和陰影的措施
6.3.2根據品種和地區因素,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延長人工日照時間。如果日照時間被人工延長,每天的白天
時間不能超過16h。
6.3.3影響生物生長環境和生物健康的物質,不能在建筑材料和生產設備中使用(燃料,注入含有化學合成物
質的材料)。
6.3.4應該有足夠的措施避免飼養的養殖生物的逃脫。
6.3.5應該有足夠的措施防止捕食者對場地生產的水產生物的影響。
6.3.6根據相關措施,認證機構應該制定標準防治不合理或者過度利用水體。
6.4生產單元的位置
總原則
應該根據維護周圍的水環境和陸地環境的原則確定生產單元的位置。
建議
生產單元應該距離污染源和常規水產品生產一定的距離。水產生產的環境負效應應該盡量避免。
標準
6.4.1在開放系統內的有機和常規生產單元之間的距離由認證機構制定。
6.4.2認證機構制定防治污染的措施,包括合適的距離。
6.5采集區域的位置
總原則
如果從未受污染的、穩定的、可持續環境內生產,開放采集區域的野生、固定生物可以認證為有機產品。
建議
采集區域距離污染和常規水產品生產應該有合適的距離。
水產品生產的環境負效應應該盡量減少。
標準
6.5.1采集區域應該明確邊界,根據標準要求應該可以對水體質量、飼料、藥物、投入因素等進行檢查。
6.5.2采集區域應該距離污染和常規水產品生產可能的危害因素有一定的距離,距離長短由認證機構制定。
6.6健康和福利
總原則
所有管理措施應該根據抵抗病蟲和防治傳染進行制定。
所有管理措施特別是生產水平和生長速度應該根據生物的健康和福利而定。對活的水產生物的操作應該盡
量減少。
在選擇疾病治療措施的時候,動物的健康是最重要的因素。
建議
應該根據查找原因、預防將來的影響等原則來改變管理措施。如果需要進行治療,自然的方法和藥物應該
首先予以考慮。
疾病防治應該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危害影響。
標準
6.6.1如果沒有其他替代措施,或者根據國家法律的要求,常規的藥物可以使用。
如果必須使用獸藥,認證機構應該制定停藥期。停藥期的長度應該至少是常規要求的2倍。
6.6.2不允許使用預防性藥物(除特殊情況)。
6.6.3如果本地區有某種病害,而且用其他管理技術不能控制,可以允許免疫。而且如果法律要求免疫可
以。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免疫。
6.6.4不允放使用人工合成的激素和生長促進劑。
6.6.5認證機構應該保證疾病管理記錄的檔案能夠被保存。
記錄應該包括:
·涉及生物的辨識
.疾病防治的細節和時間
·所用藥物的商品名稱
6.6.6如果生物出現反常行為,應該根據動物的需求對水體質量進行檢查,且檢查結果應該記錄。
6.6.7不能對水產生物進行任何形式去勢。
6.7品種和育種
總原則
育種對動物自然行為的影響應該盡可能小。育種不能夠使生產系統依賴于高技術和資金密集型生產方法。
建議
應該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的品種,育種的目標是:獲得優質的食品以及盡可能低投入的條件下較高的生長速
度。
引入的常規水產生物在有機系統內至少生活2/3的生命周期。
標準
6.7.1應該主要選擇自然生產的品種。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使用非自然生產的繁殖方法,如魚卵的孵化。
6.7.2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引入的生物應該來自有機系統。
6.7.3認證機構應該根據有機生產單元確定引入的水生生物最小的時間。
6.7.4不允許使用三倍體生物和轉基因品種。
6.8營養
總原則
應該根據生物的營養需求平衡水產生物的飼料,而且食物應該優質。飼養生物時應該允許天然的攝取行為,
盡量減少食物流失到環境。
不適合人類消費的有機認證的副產品和野生海洋產品可以用作飼料配料。
建議
飼養方法應該在盡可能低的投入條件下達到盡可能高的生長速度。
養分管理應該對該地區的生物多樣性維護有貢獻。
標準
6.8.1水生生物的飼料應該含有100%的有機認證的材料或者野生飼料,如果采用野生魚類,應該遵守聯合國
糧農組織的"負責任的捕魚行為方式"的要求(FAO ,1995)。
如果沒有有機認證的材料或野生的海產飼料,認證機構可以允許最高5%(干重)的飼料來自常規系統。
6.8.2在需要飼料投入的系統內,至少50%的水產動物蛋白應來自不適合人類消費的副產品、下腳料或其他
材料。
6.8.3在遇到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認證機構可以對6.8.1和6.8.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許例外,而且
例外應該有時間和條件限制。
6.8.4植物和動物應該是飼料和肥料的基礎。
只要礦物添加物質是天然形態,認證機構就可以允許使用.
限制使用人糞尿。
6.8.5下列產品不能用于或者作為添加劑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給生物:
·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和興奮劑
.人工合成的開胃劑
.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
·人工合成的著色劑
.尿素
.從同種生物來的材料
·用溶劑(如乙炕)提取的飼料
.純氨基酸
·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
6.8.6在允許的條件下,應該使用天然的維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質。
認證機構應該對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態的物質的使用做出具體規定。
6.8.7以下的防腐劑可以允許使用
·細菌、真菌和霉
·食品工業的廢料(如糖蜜)
·植物產品
在特殊天氣條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防腐劑。認證機構應該做出
具體規定。
6.9收獲
總原則
水產品的捕撈應該對生物的影響盡可能低。采收行為不應該對區域產生不良影響。
建議
活體水生生物的操作應該盡量減少而且用最合適的方法進行。
產品的捕撈或采收不應該超過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產量或者對植物或動物的生存產生危險。
標準
6.9.1認證機構應該對活體生物的操作做出具體規定,保證捕撈行為是按照最合適的方法進行。
6.9.2認證機構應該對采集區域內水產品的生產做出具體規定,保證不超過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產量,而且動
物和植物的生存不會受到威協。
6.10活體海洋動物的運輸
總原則
應該根據水體質量、溫度、氧氣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應該盡量減少運輸距離和次數。
建議
活體水生動物的運輸應該盡量減少,而且應該按照最合適的方式,在運輸期間應該對活體動物定期照看。
標準
6.10.1運輸不應該對動物產生可以避免的影響或物理損害。運輸設備或建筑材料不應該有潛在的毒性。
6.10.2認證機構應該做出具體的運輸規定,包括:
·水體質量,包括溫度和氧氣含量
.水體數量
·密度
·距離和時間
·防止逃脫的措施
6.10.3運輸前或運輸期間不能夠使用化學合成的鎮靜劑和興奮劑。
6.10.4運輸期間應該有專人對動物的健康負責。
6.11屠宰
屠宰期間的危害和影響應該盡量減少,屠宰措施和技術應該根據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仔細考慮,而且
應該考慮民族習慣。
建議
標準
6.11.1認證機構應該減少對屠宰的損害做出具體規定。
6.11.2如果合適水生生物在放血致死以前應該處于無知覺狀態,致昏設備應該工作良好、對動物腦部深處
的沖擊應該一下子完成。應定期對工具的功能進行檢查。用氣或電的設備應該定期檢查。
6.11.3根據當地品種和風俗習慣,認證機構應該制定屠宰場標準:
·運輸后的恢復
·無知覺到放血的時間
.設備的類型和質量
·活體和死亡生物之間的接觸
7.食品加工和操作
7.1總規定
總原則
任何對有機產品的操作和加工應該保持產品的質量和完整性,盡量減少病蟲害的發生。
建議
有機產品和非有機產品加工和操作應該在時間和空間上予以分開。
污染源應該可以辨識且避免。
調味劑應該采用物理措施從食品中獲得(最好是有機食品)。
標準
7.1.1應該防止有機食品和非有機食品的混合。
7.1.2所有產品的全過程都應該明確標識。
7.1.3認證機構應該制定標準防治和控制污染。
7.1.4除非進行標識或者物理意義上分開,否則有機產品和非有機產品不能在一起貯藏和運輸。
7.1.5對于有機食品保存、操作、加工和貯藏,認證機構應該規定哪些方法和措施可以使用以清洗和消毒。
7.1.6除了貯藏設施的環境溫度,允許下列措施(見附件)
a.空氣調節
b.冷卻
c.干燥
d.濕度調節
7.1.7允許使用乙烯氣體催熟。
7.2病蟲害控制
總原則
應該采用有效的生產措施避免蟲害,包括干凈和整潔。盡量減少采用物質來控制蟲害。
建議
建議使用物理障礙、聲音、超聲、光和紫外光、陷阱、溫度控制、氣體控制、硅藻土。
應該制定蟲害控制和防治的計劃。
標準
7.2.1為了控制病蟲害,下列措施應該按照先后順序予以使用:
a.防治措施如破壞、取消生境等
b.機械、物理和生物方法
c.本標準附錄中的殺蟲劑
d.其他陷阱中使用的材料
禁止使用輻射。
7.2.2有機產品和禁用產品之間(如殺蟲劑)不應該有直接或間接接觸。
如果懷疑可能有接觸應該保證產品中不會有殘留。
7.2.3不允許使用持久性或致癌性農藥或消毒劑。
認證機構應該規定哪些保護試劑和消毒劑可以使用。
7.3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總原則
100%的配料應該是有機產品。
建議
生產酶和其他微生物產品時,基質應該是有機配料。
認證機構應該根據以下因素制定:
·養分含量的保持
·生產相同產品的可能性
標準
7.3.1如果有機配料的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要求,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使用非有機配料,而且定期接受檢查和
評估。原料不能夠是基因工程產品。
7.3.2同一產品內的相同配料不能既是有機的,又是非有機的。
7.3.3水和鹽可以用于有機食品。
7.3.4不允許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或其他的成分。
7.3.5在食品加工過程中,微生物準備或常規酶制劑可以使用,但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品。
7.3.6限制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7.4加工方法
總原則
加工方法應該主要是機械、物理和生物過程。
加工的每個過程中有機配料的質量都應該保持。
建議
所選擇的加工方法應該對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數量和種類進行限制。
標準
7.4.1以下加工方法允許使用:
·機械和物理
·生物
·熏蒸
·提取
·沉淀
·過濾
7.4.2提取只能夠用水、乙醇、植物和動物油、醋、二氧化碳、氮和竣酸。
這些材料的使用應該是食品質量級。
7.4.3不允許使用輻射。
7.4.4過濾材料不能夠含有石棉或者其滲漏物質對產品有影響。
7.5包裝
總原則
包裝的環境影響應該盡可能降低。
建議
應避免過度包裝。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該使用循環和再生性系統。
應該使用可以生物降解的材料。
標準
7.5.1使用的包裝材料不應該污染食品。
7.5.2認證機構應該制定政策,減少包裝材料的環境影響。
8 紡織品加工(草案)
8.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天然紡織品的加工,但不限于:
·紗
·織物
·成品服裝,紡織品,墊子以及家具紡織品
·非機織產品
·本標準包括有機認證的纖維和有機認證的野生纖維產品。
本標準為草案。
8.2原材料
總原則
紡織產品的原料應該100%是有機生產。
原材料的加工應該考慮其環境影響。
在生產、消費和處置過程中,紡織品中的非紡織原材料應該對環境和人類無害。
原材料應該包含最終產品的特點(如天然染色纖維,天然阻燃劑)。
建議
應該使用天然纖維。
認證機構應該規定Ni、Cr和其他無益材料的含量和排放。
標準
8.2.1棉花脫葉
禁止使用棉花脫葉劑。
在2002年以前,認證機構可以對CaCl2、氯化鎂和氯化鈉允許例外。
浸制
允許在田間對亞麻等進行浸制。如采用濕浸制和蒸汽浸制,認證機構應該要求對廢水進行處理以避免污
染。
絲產品生產
桑樹應該是有機栽培。
如果絲產品需要認證,認證機構應該對蠶卵、蛹的培養和絲等制定標準,
標準包括:
·蠶卵、蛹的培養和絲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消毒劑應滿足第8章加工生產的規定
·激素和疾病防治參考IFOAM的動物標準
·對絲脫膠(煮繭)用的材料應該易于生物降解(OECD 301),應該有適當的水處理措施。
洗毛
洗毛用材料應該易于生物降解,應該有適當的水處理措施。
8.2.2如果需要生產壽命長的產品或者需要生產特定功能或樣式的產品,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下列原則允許使用非有機材料:
非認證的天然纖維
如果有機認證的天然纖維不能滿足需求,認證機構可以允許非認證的天然纖維與有機認證的纖維一起使
用。但同種纖維不能既是有機認證的又是非有機認證的。
合成纖維
如果使用合成、再生纖維素和循環纖維,下列材料不允許使用:
·含氯纖維、聚四氟乙烯等
·纖維的生產對人類、工人或環境有危害
認證機構應該制定允許使用合成物質的清單。
非有機纖維的混合必須滿足IFOAM的標簽標準(第10章)。
8.2.3如果紡織輔料的絕大部分為產品本身,認證機構不能對產品進行認證,除非已經對具體的細節進行了
規定。
輔料Cd的含量不能超過0.1mg/kg
8.3加工
總原則
所有的加工單元應該遵循綜合環境管理系統的思想。
建議
加工應該采用合適的、對環境最少影響的技術。
標準
8.3.1(IFOAM)關于貯藏、分離、辨識、衛生和病蟲控制的標準仍然適用。IFOAM關于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
劑的標準不適用。
如果有可能出現對環境和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認證機構可以對分隔距離的長短做出例外規定,特別是
如不存在混合的可能如與常規生產的接觸等(絲光處理、漂洗等)。做出例外規定后,認證機構應確保實際
過程不會導致污染。
8.4濕加工環境標準
總原則
用濕方法將有機纖維加工成紡織產品不應該對環境有負效應。
建議
認證機構應該對污水處理以及包括BOD和COD (或TOC或TOD〉的排放物、重金屬、磷以及污水污泥的處置做
出規定。
廢物處理的質量應該考慮到投入物質的質量。
標準
8.4.1認證機構應該對所有生產單元要求
.至少滿足國家的環境標準
·對化學品、能量、水的消耗和水處理,包括污泥處置和排放物質的分析做出記錄
·認證后的1年時間內,制定生產的環境管理計劃。
8.4.2認證機構只能對至少有內部或外部污水處理的生產單元認證(沉淀、溫度、pH值調節〉。
8.4.3認證機構可以對有機紡織品的加工應用這些環境標準,不必要對整個工廠采用。
8.5投入材料
在紡織加工過程中,化學品(染料、助劑等)的使用應該做出規定。在產品說明中這些投入標識為"產品"。
除非它們可能污染纖維,否則這些標準不適用于機械的潤滑油、燃料等。
總原則
有機纖維的加工應該使用有機或天然材料。如果不可能,加工過程應該避免使用化學合成的材料,以及可能
對環境和人體有污染的材料。
評價產品時應該對整體的環境影響進行考慮。
建議
有機紡織品的加工應該避免使用化學合成物質、以及對環境和人體有潛在危害的材料。
生物富集產品和重金屬的使用應該予以避免。
標準
8.5.1操作者應該對相關的技術數據(包括安全數據)進行說明。應該對防腐劑進行說明。
認證機構應該保存所有配方。
8.5.2認證機構應該對產品的評價制定標準。標準應該包括生物可降解性和毒性等:
28d生物可降解性〈OECD302A〉 水生生物的毒性(對藻類和魚類的LC50或EC50或IC50)
可以允許可以允許禁止禁止 〈70%〉70%〈70% 〉100 mg/L10~100 mg/L<100 mg/L〈1mg/L
對代謝物質本規定同樣適用。
如屬于下列情況,則不允許使用:
·致癌物(R45)
·誘導突變物(R46)
·致畸(R60-63)
·對哺乳動物有毒性-LD50<200Omg/kg不允許使用
·有生物富集、不易生物降解(<70%28d OECD302A〉
·下列不允許使用的產品名錄(8.5.3)
"R"指歐盟92/32標準中的體系。
另外,如果有合適的替代物質,認證機構不允許使用某種材料,替代物是:
·這種替代物是天然的
·對環境影響較小
8.5.3認證機構應該對允許使用材料的清單進行規定或者對不允許使用的材料也做出規定。
生物殺蟲劑包括PCP和TCP和PCB不能使用。
下列材料在最終產品中不能超過1%。
·α-MES
-antlnomy
-AOX(可吸收鹵化短及可能產生這些物質的材料)
.APE0
·DEHP
.DTPA
EDTA
·阻燃鹵化物
·重金屬(見8.6.6)
.LAS
·有機氯載體;
·四鍍化合物(DTDMAC等)
8.6不同加工過程的特殊規定
標準
除了基本標準外,對于不同加工過程應該有下列規定:
8.6.1紡紗油(增柔劑)和針織油(針油)應該容易生物降解或來自于蔬菜或動物。
8.6.2數量應該最終可以降解,或至少減少75%。
8.6.3氫氧化鈉或其他堿可以用于絲光處理,但應該盡可能循環利用。
8.6.5mordents所含重金屬的含量不能超過染料級的標準。
8.6.6可以采用下列染料:
·從植物提取的染料(CI75000-75999)
·不含重金屬的礦物染料
不允許使用下列材料:
·重金屬染料
.在紡織品中復合的金屬超過1g/kg
如果沒有替代材料,認證機構可以對含銅的顏料做例外處理.
·有可能或懷疑產生致癌的芳香物質的材料
·致癌物質
.有可能或懷疑致畸或致癌的染料
對于其他染料應該采用基本標準對它們的使用進行評價。
染料所含下列物質不能夠超過:
銻50mg/kg砷50mg/kg鋇100mg/kg
鉛100mg/kg鎘20 mg/kg鉻100mg/kg
鐵250O mg/kg銅250mg/kg鎂100Omg/kg
鎳200mg/kg汞4mg/kg硒2Omg/kg
銀10Omg/kg鋅1500mg/kg錫250mg/kg
注意:染料中不準含有重金屬,但它們在其他染料中可以存在。
只允許使用用水或天然泊的印刷方法。
禁止使用芳香溶劑。
燃料殘留物應該進行循環利用或者以安全方式進行處置。
8.6.7對機械或物理處理沒有限制。
8.6.8認證機構應該對其他方法或處理做出規定,這些規定至少應該滿足對化學品的基本標準。
8.7標簽
總原則
標簽應該包括正確的、對消費者有用的信息。
建議
應該在標簽中注明。
標準
8.7.l除了根據IFOAM關于標簽的規定(第9章),紡織品的標簽還應該遵守:
·重量計算不能包括非紡織材料(鈕扣、拉鏈等)
·紡織輔料中的成分應該說明
·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材料不必要說明
·在合適的情況下,標簽中應該包括增大或縮水和洗滌的信息.
·如果至少70%的纖維是有機認證的纖維,紡織品的原材料可以標識為"由x%有機生產的纖維制造"
·在認證機構對允許使用的配料和加工助劑做出規定以前,不能對產品的非有機生產的材料進行標識
8.7.2如果有機認證的紡織品只占最終產品的一部分(如家具)紡織品可以依據本標準進行說明,但應該保證
標簽只適合于產品的紡織品部分。
紡織品標準的縮寫
CI 顏色指數
COD化學需氧量
EC50效應濃度(50%)
ETAD染料制造工業生態和獨立協會
IC50抑制濃度(50%)
LC50致死濃度(50%)
OECD經合組織
TOC 總有機碳
TOD總需氧量
α-MES α-磺酸酶
AOX 可吸收鹵化短等
APEO
DEHP
DTPAFP
EDTA
LAS
PCB
PCP
TCP
9.森林管理(草案)
引言
森林的管理包括木材的開發利用也包括非木材產品的收獲。這些產品來源于天然(如原始森林或得到很好
維護的次生林)和人工林。這一森林管理的草案采用了森林管理委員會的標準和原則。
本章為草案。
9.1有機森林管理的轉換
總原則
有機轉換意味著發展一個有生命力的、持續性森林管理系統的過程。從開始進行有機農管理到被認證為有
機產品的時間稱為轉化期。
目標和建議
所有的產品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轉換達到標準要求,如果一個小的生產單元沒有經過轉換,那整個部分需要
按有機標準進行完全轉換。
標準
9.1.1進行有機生產的負責人必須對轉換有一個清晰的計劃。并且這一計劃應根據需要進行更新,并且需要
包括:
·歷史和現狀
·轉化過程的安排
·在轉換期需要改變的方面
9.1.2新種植的森林如果接受了在附件1和附件2中不允許使用的肥料和病蟲害控制的物質,則必須要經過3
年的轉換期。
9.1.3在轉換期間必須滿足標準的所有要求。
9.1.4對于天然林地不需要轉換期,如果是人工林地已完全按標準要求完成或已超出9.1.2中指定的要求的
轉換期,也不需進行轉換,但必須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予以支持。
9.2環境影響
總原則
森林管理應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價值,水資源、土壤、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系統和景觀。這樣的管理可
以保持生態功能和森林的整體性。
目標和建議
森林管理操作應鼓勵森林多樣產品和服務的有效利用,這樣不但可以加強其經濟活力,而且廣泛發揮其環境
和社會效益。
標準
9.2.1根據森林的規模、森林管理強度、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需完成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并應充分整合到
管理規劃中。評價應包括對景觀水平的考慮和實地加工設備的影響。該評價應在干擾操作前進行。
9.2.2對于珍稀、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如棲息和放養場所)應制定保護措施。應根據森林的規模、森林管
理強度、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和區域。不合理的狩、捕魚、誘捕和采集應該禁止。
9.2.3生態功能和價值應保持完好、加強或恢復,這包括:
·森林的再生和演替
·基因、物種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自然循環
9.2.4在景觀內的生態系統進行的代表性取樣應在其自然狀態下進行保護并應在地圖上標出9.3天然林的保
持
總原則
原始森林,發育完好的次生林和主要環境、社會或文化特性的場所應進行保護。這樣的地區不能進行樹木
種植或用其他的土地利用形式替代。
標準
9.3.1在天然森林里栽種的樹木可以補充天然樹木的更新,填補缺口,或保護基因資源。但這些植物不能替
代或強烈轉換天然的生態系統。
9.3.2對于特定天然森林類型而進行的再植技術應適應于特定的環境。認證機構應制定樹木栽植的強度和
空間跨度。
9.3.3當外來物種引入如農林操作,對生態系統的干擾必須降低到最低程度并應經認證組織的評價。
9.4種植
總原則
種植應根據其他森林標準進行規劃和管理。種植可以帶來社會和經濟效益,并且是為了滿足全世界對森林
產品的需求。因此應完善管理,減少壓力并加強天然森林的恢復和保護。
標準
9.4.1種植管理的目的包括天然森林的保護和恢復應在一目標文件中清晰的表達出來。為了加強生物多樣
性的保護,在種植建設和退化生態系統恢復時,本地物種應優先于外來物種。只有在證明它的表現會嚴重影
響生態系統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來物種,應當進行認真的監測來發現不正常的死亡、病蟲害的發生和相
反的生態影響。
9.4.2種植的設計應加強天然森林的保護、恢復和維護,而不是對天然森林增加壓力。野生生物的廊道、溪
流區域和不同年齡及輪換時期的馬賽克應在與操作規模相適應的種植設計中應用。種植區域的規模和設計
應與在天然景觀發現的森林結構相一致。
9.4.3在種植的組成上應有足夠的多樣性以加強經濟、生態和社會穩定性。這樣的多樣性包括在景觀內的
管理單元的大小和空間分布、數量、種的基因組成、年齡分類和結構。
9.4.4種植時種的選擇應基于對管理目標地點和合適性的整體適宜程度上。為了加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
種植建設和退化生態系統恢復時,本地物種應優先于外來物種。只有在證明它的表現會嚴重影響生態系統
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來物種,應當進行認真的監測來發現不正常的死亡、病蟲害的發生和相反的生態影
響。
9.4.5由認證機構制定的種植占整個森林管理的比例應以恢復天然森林的覆蓋為目的。這個區域應代表整
個地區。
9.4.6應有保持或改進土壤結構、肥力和生物活性的措施。對于IFOAM基本標準中4.4節中的培肥措施同樣
適用;對于水土的保護,見IFOAM基本標準中4.7節。
9.4.7應有防止或減少病蟲害、火災和植物入侵的措施。只有在IFOAM基本標準的附件1和2中的肥料和植保
物質可以使用。
要評價其他物質是否可以使用,可以使用IFOAM對投入物質評價的程序。
火的管理工具應在管理規劃中進行調整。關于如何和何時使用火的傳統知識應進行考慮。
9.4.8根據操作的規模和多樣性,種植的監測應包括實地和離開實地的生態和社會影響的常規評價,如自然
的恢復,對水資源和土壤肥力的影響,對當地福利和社會的影響。任何品種不能進行大規模種植,除非在當
地實驗后具有生態適應性,而不是入侵性的,并且對其他的生態系統沒有顯著的負面生態影響。特別應注意
的是用來種植土地的社會性,特別是保護當地所有權,使用權等。
9.54非木材森林產品
總原則
非木材產品是森林生態系統整體的一部分,應當把它考慮到整個森林持續性的一部分。
標準
9.5.1這一標準與4.8中的內容有關。
9.5.2當非木材產品從森林中取走,應進行生態評價以避免產品或收獲方法會導致:
·需要移走個體
·影響中的生長或生產力
·養分循環的損壞
·對野生生物的危害
.對生存利用是必需的
當攝取動物產品或副產品時,應考慮動物福利。
9.5.3在森林的管理中木材提取具有優先權,管理應考慮對非木材產品長期和短期的影響,特別是對那些要
采集的產品。
9.5.4對非木材產品的收獲應考慮森林生物和當地及土著居民的文化和宗教特征。
9.5.5:非木材產品的收獲方法必須與物種或種群相適用。禁止農林操作。
10.標簽
總原則
產品標簽應該包含明確、正確的有機信息。
建議
如果全部標準都已滿足,產品應該按照"有機農業產品"或相類似的描述進行出售。
轉化期標志的使用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解,不提倡使用。
標簽上應該包括生產加工的負責人或公司的名稱、地址。
產品標簽對加工程序的描述不能夠對產品的性狀有明顯影響。
其他產品信息應該根據需求予以提供。
產品所有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都應該注明。
野生生產的配料或產品也應該明確說明。
標準
10.1.1產品生產和加工的法定負責人或公司應該能夠辨識。
10.1.2如果所有的標準都已滿足,單一配料產品可以按”有機農業產品”或類似描述標識。
10.1.3混合配料的產品如果不是所有的配料(包括添加劑)都來自有機生產,產品標識按以下方式進行(原料
重量):
a.如果產品至少95%的配料來自有機生產,產品可以標識為"有機認證"或其他類似描述,且產品應該帶有認
證機構的標志。
b.如果產品大于70%,小于95%的配料來自有機生產,產品不能成為"有機"。"有機"字樣可以按照"含有有機
配料"方式明確說明有機配料的組成。可以使用說明由認證機構控制的信息,且文字應與配料比例靠近。
c.如果產品小于70%來自有機生產,配料可以在產品配料表中說明。產品不能稱為"有機"。
10.1.4添加的水和鹽不包括在有機配料中。
10.1.5轉化期產品的標簽應該和有機產品的標簽有明顯差異。
10.1.6多配料產品的所有原材料應該按照重量百分比的順序予以列出。
還應該明確說明哪些原材料是有機認證,哪些不是。所有添加劑應該用其全稱。
11.社會公平
總原則
社會公平和社會權力是有機農業和加工的組成部分。
建議
所有聯合國勞工組織有關勞動者福利的規定和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利的憲章都應該遵守。
所有雇員及其家屬都可以獲得飲用水、食品、房子、教育、交通和健康保障。
包括生育、醫療和退休等方面的社會的社會安全都應該得到保障。
所有雇員應該同工同酬,且不論膚色、種族和性別有相同的機會。
在所有的生產和加工活動中,包括噪聲、粉塵、光以及化學品污染等方面的勞動條件都應該符合標準,勞動
者應該得到足夠的標準。
土著居民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尊重。
標準
11.1認證機構應該保證操作者有社會公平的政策。
11.2認證機構對破壞人權的生產不能夠進行認證。
附件的介紹
在有機農業中,土壤肥力的維護可以通過有機物質的循環達到,其中的養分可以通過土壤微生物和細菌的活
動來獲得。病蟲草害可以通過農事操作來進行控制。有機產品的加工主要通過生物、機械或物理的方法進
行。下面的附件可作為認證組織的指導,但并不詳盡和綜合。基本標準附件1,2,4中的內容,認證機構可以
通過附件3和5中的評價標準來進行解釋。認證機構必須通過附件3中的6條評價標準來解釋附件1和2,用附
件5中的標準來解釋附件4。
有機生產中許多物質的投入受到限制。在本附件中"限制"表示其使用條件和使用程序由認證機構來規定。
其他比如污染、養分不平衡的危險、自然資源的損害等因素都需要考慮在內.
附件1
肥料和土壤調節中的產品使用
·農家肥、糞、尿 限制
·鳥糞 限制
·有污染監控來源的人類排泄物(見4.4.5) 限制
vernucastings 限制
·血粉、肉粉、骨粉和羽毛粉,魚和魚制品,毛發和奶產品 限制
·可以生物降解的微生物、植物或動物的加工副產品,
包括食品、飼料油加工、發酵、蒸餾
或紡織工業的有機副產品 限制
·作物秸桿、綠肥、秸軒和其他的覆蓋物
·鋸末、刨花和樹皮,來自未經處理的木材 限制
·海藻和海藻產品 限制
·泥炭(禁止用來進行土壤調節)
·用附件中列出成分的堆肥,利用蘑菇生產的廢料;
蜓蚓或昆蟲產生的有機質以及經過監測沒有污染城市垃圾
·植物制劑和提取物
·來源于自然生長的昆蟲和微生物的藥劑
·生物動力藥劑
·基本礦渣 限制
·鈣、鎂巖 限制
·鈣化海草
·石灰石、石膏、泥灰巖、白奎、甜萊加工后的石灰、氯化鈣
·鎂巖、硫鎂礬和瀉鹽(硫酸鎂)
·礦物餌(硫酸鉀、鉀鹽鎂礬、鉀石鹽) 限制
·天然磷酸鹽 限制
·粉末礦石 限制
·蒙古土(膨潤土、珍珠巖、蛙石、沸石)
·氯化鈉
·微量元素 限制
附件2
植物病蟲害控制使用和生長調節的產品
.藻類制劑
·動物制劑和動物油 限制
·菌類制劑(如Bt)
·蜂蠟
·生物動態制劑
·氫氧化鈣
.二氧化碳
·幾丁質殺線蟲劑(天然來源)
·氯化鈣 限制
·蒙古土(膨潤土、珍珠巖、蛙石、沸石)
·咖啡末
·銅鹽(如硫酸鹽、氫氧化銅,堿式氯酸銅、辛醇銅) 限制
銅的使用在2002年以后要減少到最大量為每年8kg/hm2或少于國家法律規定或私人的標準。
·谷物面筋粉(雜草控制)
·乳制品(如奶、酪蛋白)
·硅藻土 限制
·乙醇
·真菌制劑 限制
·明膠
·卵磷脂
·輕礦物油(石蠟) 限制
·石灰硫磺(石硫合劑)
·天然酸(如醋)
·印楝素(從印楝樹提取的物質) 限制
·信息素一-只能用來捕捉和驅散害蟲
·物理方法(有色粘板、機械陷阱)
·塑料覆蓋物 限制
.植物油
·植物制劑 限制
·植物驅避劑 限制
·碳酸鉀
·高錳酸鉀 限制
·蜂膠
·類除蟲菊酯(從擬除蟲菊瓜葉菊中提取) 限制
·蘇林南苦木(Quassia amara) 限制
·生石灰 限制
·寄生蟲、捕食者和可感染昆蟲的釋放 限制
·魚藤根(魚藤酮)
·魚尼丁(Ryama speciosa) 限制
.Sabadilla
.海鹽和鹽水
·硅酸鹽(如硅酸鋁,石英)
·蘇打
·碳酸鈉 限制
·軟肥皂
·硫 限制
·二氧化硫 限制
·煙草制劑(禁止使用純尼古丁) 限制
·病毒制劑(如顆粒性病毒) 限制
附件3
有機生產中,外部材料投入的評價程序
附件1和附件2列出了有機農業可以使用的材料,但很多時候有些材料不包括在內。本附件對評價程序進行
了規定。
在修改肥料和土壤改良劑時,下列事宜應予以考慮:
·對于保持土壤肥力或滿足特殊養分需求該物質是必需的,且用第4章的方法和附件1的材料不能滿足。
·配料為植物、動物和微生物且用下列方法改造:
·物理(機械、熱)
.酶
·微生物(堆漚、消化)
·他們的使用不會對環境產生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響,且
·對產品無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響
在修改植物保護制劑時,下列事宜應予以考慮:
·對于控制植物病蟲草害是必須的,且用其他的措施不能滿足
·配料(活性成分)為植物、動物和微生物且用下列方法改造:
·物理
.酶
·微生物
·他們的使用不會對環境產生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響,且
·性質可以辨別的材料如荷爾蒙如天然的不能滿足需求)且對產品無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響,可以考慮使
用。
引言
產品在評價以前認證機構應調查它是否滿足下列6個標準。在用于有機農業以前必須滿足標準。投入應經
常定期評估,應對環境、人類、動物和生態系統產生良好的影響。
1.必要性
每一種投入物都必須是必要的/至關重要的。這要在該產品將使用的環境下予以考慮。首先,要對所有的可
選擇方案進行調查,包括已在有機農業生產中使用的投入物。
證明一種投入物的必要性的論據可能存在于以下領域:大田、產品質量、環境和/或生態系統保護、景觀、
人和/或動物福利。
一種投入物的使用可被限制在:
·一種特定的(或幾種)作物,(特別是多年生作物)
·一個特定的(或幾個)地區
·該投入物可能使用的特定條件(環境條件、管理條件等等)。
2.生產的性質和方式
性質
投入物的來源必須是(按優先順序):
·有機的(植物性、動物性、微生物的),或
.礦物質
可以使用雖屬化學合成但與天然產品完全相同的非一天然產品。
在有可選擇方案時,最好首先使用可更新的投入物。第二要選擇礦物質源的投入物。第三才選擇化學上與
天然產品完全一致的投入物。在允許使用化學上完全一致的投入物方面,可能還存在生態、技術或經濟方
面的爭論。
生產方式
投入物的成分可經過以下加工工藝:
.機械加工工藝
.物理加工工藝
.酶加工工藝
·微生物方式的加工工藝
·化學加工工藝(作為例外,并加以限制)。
采集
采集投入物(的原料)既不能影響該物種的天然習性的穩定性,也不能影響在采集區維持該物種。
3.環境
環境安全
投入物既不能對環境(植物、動物和微生物)有害,也不能對環境(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產生持續的副作
用。投入物也不得對地表水、地下水或井下水、空氣或土壤產生不能接受的污染。
在加工、使用和分解的所有階段都必須對投入物進行評價。
投入物的以下特性必須予以考慮:
降解性
所有的投入物必須能降解成為二氧化碳、水和/或這些投入物的礦物質形式。對非目標生物擁有,高急性毒
力的投入物產半衰期不得超過5日。
被認為元毒的天然物質(例如堆肥浸出物、糞肥〉在用作投入物時不要求在限定的時期內降解。
對非靶標生物的急性毒性
投入物對非目標生物具有高急性毒力時,需要限制這些投入物的使用。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那些非目標生物
能夠存活下來,并且必須提出可以使用的最大限量。要規定投入物的最高允許不能辦到時,千萬不允許使用
該投入物。
長期、慢性毒性
不能使用會在生物體或生物系統沉積和投入物和被懷疑有突變或致癌特性的投入物。
如果存在這種危險,必須采取充足的措施,將危險減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防止對環境產生長期持久的負效
應。
化學合成產品和重金屬
投入物不應含有有害量的人工合成化合物,即在自然界不存在的化合物(賓主共棲產物)。使用與自然界完
全一致的化學合成產品是可以接受的。
礦物質投入物的重金屬含量應盡量低。在開采和加工投入物時,如果適用,應考慮投入物對環境/生態系統
的破壞作用。
由于缺乏合理的可選擇辦法,銅(鹽)用做作物的保護劑可以作為例外情況處理。在使用銅(鹽)時,其使用必
須限制到能夠滿足所有的環境條件。
4.人類健康和產品質量
人類健康
投入物不得對人類健康有害。必須重視投入物在加工、使用和降解的所有階段。
如果存在危險,必須采取措施,將危險減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可以專門為有機農業生產中使用的投入物制
定標準。
產品質量
投入物不得對產品的質量產生負影響(例如:品昧、保存質量、外觀質量)。
5.倫理方面一動物福利
投入物不得對飼養在農場的動物的天然習性和生理功能產生負影響。
6.社會經濟方面
消費者的感覺
投入物不應受到有機農業產品(潛在)消費者的抵制/反對。一種投入物可能被消費者視為對環境、生態系
統或人類健康是不安全的,盡管這種想法尚未得到科學證實。投入物應該干擾人們對天然/有機農業產品的
總體感覺/看法(例如:遺傳變性的生物)。
附件4
批準使用的非農業源成分和加工輔料名單
食品添加劑 產品類別 注解/限制
調味劑
·使用溶劑,例如油、水、乙醇、二氧化碳和機械或物理加工工藝生產的揮發性芳香油(花中提出物)。
·煙熏品味
·天然調味品制劑。應限制使用。批準使用應以IFOAM有關添加劑和加工輔料用于有機農業食品的評價指
南(附件5〉為基礎。
微生物制劑(見7.3)
·在食品加工中通常使用的任何微生物制劑,但基因工程微生物除外。
.未使用漂白和有機溶劑生產的面包酵母。
加工助劑和其他產品(略)
附件5
有機農業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評價程序
引言
添加劑是添加到產品中后對其內在質量有影響的物質。加工助劑是在加工過程中不成為食品本身而是為了
某一特殊技術需求添加的,有可能在產品中有不可避免的殘存。因此,本程序包括調味劑、染料及其他添加
到產品中的材料。
每種材料應定期評估,同時調查他們替代物質的供應程度。
1.必要性
如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對生產是至關重要的,它們才能用于有機生產,而且:
·明確產品的真實性
·沒有它產品就不能加工或保存
2.評價標準
·沒有其他替代技術
·該材料的使用可以減少其他技術對食品物理和機械的損傷
.沒有其他天然的原料可以滿足數量和質量的要求
.不影響產品的真實性
·不會給消費者錯誤認識認為產品的質量更好,如染色劑和調味劑的使用
.不會對產品的整體質量造成影響
3.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逐步程序
(1)在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以前,優先的選擇是:
·在有機條件下生產的食品是按照IFOAM的基本標準生產的一如面粉用來作為增稠劑,植物油作為疏松劑.
·植物和動物材料只使用機械或簡單的物理措施加工一如加鹽
(2)第2個選擇是:
·隔離的食品是用物理或酶方法制造
·對非有機生產的原材料純化如果汁提取或用酶或微生物制劑作為啟動因子
(3)在有機生產中下列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不允許使用:
·"同一性質"的材料
·判斷為非天然的或新結構的合成物質
·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合成的染色劑和防腐劑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準備過程中使用的載體和防腐劑也應該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