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農村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對環境的污染,提高我國有機農業的生產水平,促進有機(天然)食品的開發,保證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向社會提供純天然、無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滿足我國和國際市場的需求,國家環境保護局(簡稱NEPA)委托國家環境保護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簡稱OFDC)根據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簡稱IFOAM)有機農業生產和糧食加工的基本標準,參照國際有機作物改良協會(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簡稱OCIA)、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有機農民協會(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簡稱CCOF)以及其它國家(德國、日本等)有機農業和食品生產、加工標準,結合我國食品行業標準和具體情況制定了《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范》。它是我國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的主要參照標準,也是OFDC頒發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重要依據。
所謂有機農業是指一種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和家畜禽飼料添加劑的農業生產體系。有機(天然)食品則是指根據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標準而生產出來的經過有機(天然)食品頒證組織頒發給證書供人們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飲料、牛奶、其它農產品、調料、油料、蜂產品以及藥物、酒類等。
本規范共分八個部分,第一、有機農業生產的環境;第二、有機(天然)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第三、有機(天然)食品加工技術規范;第四、有機(天然)食品貯藏技術規范,第五、有機(天然)食品運輸技術規范;第六、有機(天然)食品銷售技術規范,第七、有機(天然)食品檢測技術規范;第八、有機農業轉變技術規范。
第一章 有機農業生產的環境
1.選擇符合國家大氣環境質量一級標準GB3095—82(見附表1)的地區進行有機農業生產。
2.有機農業生產用水(農田灌溉用水、漁業用水、畜禽飲用水及食品加工用水等)水質應符合有關標準(附表2—5)。
3.在土壤耕性良好、無污染、符合標準(附表6)的地區進行有機農業生產.
4.避免在廢水污染源和固體廢棄物(如:廢水排放口、污水處理池、排污渠、重金屬含量高的污灌區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庫以及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廢化學藥品、廢溶劑、尾礦粉、煤矸石、爐渣、粉煤炭、污泥、廢油及其它工業廢料、生活垃圾等)周圍進行有機農業生產。
5.嚴禁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廢棄物進入有機農業生產用地,采取嚴格措施防止可能來自系統外的污染。
第二章 有機(天然)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
第一節 農作物生產
1.栽培的種子和種苗(包括球莖類、鱗莖類、植物材料、無性繁殖材料等)必須來自認證的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它們應當是適合當地土壤及氣候條件,對病蟲害有較強的抵抗力。選擇品種時應注意保持品種遺傳基質的多樣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獲得的品種。
2.嚴禁使用化學物質處理種子。在必需進行種子處理的情況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許的物質和材料,如各種植物或動物制劑、微生物活化劑、細菌接種和菌根等來處理種子。
3.用于有機作物和食品生產的微生物必須來自自然界,不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種類。
4.嚴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經堆制的腐敗性廢棄物。
5.在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內實行輪作,輪作的作物品種應多樣化。提倡多種植豆科作物和飼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統生產的、經過1~6個月充分腐熟的有機肥料,包括沒有污染的綠肥和作物殘體、泥炭、蒿桿、海草和其它類似物質以及經過堆積處理的食物和林業副產品.經過高溫堆肥等方法處理后,沒有蟲害、寄生蟲和傳染病的人糞尿和畜禽糞便可作為有機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統外未受污染的有機肥料,但應有計劃地逐步減少使用的數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個月后才收獲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鮮肥、好氣處理肥、厭氣處理肥等。但是,供人們食用的蔬菜不允許使用未經處理的人畜糞尿。
8.允許使用自然形態(未經化學處理)的礦物肥料。使用礦物肥料,特別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漿等)時,不能影響作物的生長環境以及營養、味道和抵抗力。
9.允許使用木炭灰、無水鉀鎂礬、未經處理的海洋副產品、骨粉、魚粉和其它類似的天然產品,以及液態或粉狀海草提取物,允許使用職務或動物生產的產品,如生長調節劑、輔助劑、濕潤劑、礦物懸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鹽、磷酸鹽、氯化物等營養物質以及會導致土壤重金屬積累的礦渣和磷礦石。
11.允許使用農用石灰、天然磷酸鹽和其它緩溶性礦粉.但天然磷酸鹽的使用量,不能使總氟含量平均每年每畝超過0.35公斤,溫室平均每年每畝超過0.7公斤。
12.允許使用硫酸鉀、鋁酸鈉和含有硫酸鹽的痕量元素礦物鹽.在使用前應先把這些物質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噴霧器均勻噴灑。
13.嚴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農藥和化學類、石油類以及氨基酸類除草劑和增效劑,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農藥(包括植物、微生物農藥)。
14.允許使用石灰、硫磺、波爾多液、殺(霉)菌和隱球菌和皂類物質、植物制劑、醋和其它天然物質來防治作物病蟲害。但含硫或銅的物質以及魚藤酮、除菌菊和硅藻土必須按附錄中的規定使用。
15.允許使用皂類物質、植物性殺蟲劑(如:魚尼丁、泥巴草等)和微生物殺蟲劑(見附錄)以及外激素、視覺性和物理捕蟲設施防治蟲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早期苗床準備和預先打穴、地面覆蓋結合采用限制雜草生長發育的栽培技術(輪作、綠肥、休閑)等措施以及機械、電力、熱除草和微生物除草劑等方法來控制和除掉雜草.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蓋方法除草,但要避免把農膜殘留在土壤中。
第二節 畜禽生產
1.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生長健壯的畜禽作為有機畜禽生產系統的主要品種.在繁殖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品種遺傳基質的損失,保持遺傳基質的多樣性。
2.可以購買不處于妊娠最后三分之一時期內的母畜。但是,購買的母畜只有在按照有機標準飼養一年后,才能作為有機牲畜出售。可從任何地方購買剛出殼的幼禽。
3.根據牲畜的生活習性和需求進行圈養和放養。給動物提供充分的活動空間、充足的陽光、新鮮空氣和清潔的水源。
4.因養綿羊、山羊和豬等大牲畜時,應給它們提供天然的墊料。有條件的地區,對需要放牧的動物應經常放牧。
5.牲畜的飼養環境應清潔和衛生。不在消毒處理區內飼養牲畜,不使用有潛在毒性的材料和有毒的木材防腐劑。
6.通常不允許用人工授精方法繁殖后代。嚴禁使用基因工程方法育種。禁止給牲畜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措施)。需要治療的牲畜應與畜群隔離。
7.不干涉畜禽的繁殖行為,不允許有割禽畜的尾巴、拔牙、去嘴、燒翅膀等損害動物的行為。
8.屠宰場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的要求和食品加工的規定,宰殺的有機牲畜應標記清楚,并與未頒證的肉類分開。有條件的地方,最好分別屠宰已頒證和未頒證的牲畜,屠宰后分別掛放或存放。
9.在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人為災害情況下,允許反芻動物消耗一部分非有機無污染的飼料,但其飼料量不能超過該動物每年所需飼料干重的10%。
10.人工草場應實行輪作、輪放,天然牧場避免過度放牧。
11.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長激素、生長調節劑和合成的飼料添加劑。
第三節 奶制品和蛋類生產
1.得到初乳的仔奶牛可以在出生后12—24小時內斷奶。斷奶后即可售出或用全脂牛奶喂養三個月后出售。禁止在奶牛生長期內使用激素。
2.奶處理設備必須達到國家的衛生要求.牛奶中的體細胞年平均含量最大不得超過40萬個/ML。奶中細菌總量最大不得超過10萬個/ML。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約體細胞含量。
3.采用附錄中允許的清潔物質來清洗牛奶設備中的清潔器和奶牛乳房,在完成常規清洗步驟之后,至少再用凈水清洗兩次.
4.在無法用附錄中允許的措施醫治病奶牛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藥物對奶牛進行治療,但所生產的牛奶在12天內不能作為有機牛奶出售(或以所用藥物說明書上藥物降解期限的兩倍時間作為用藥奶牛的非有機牛奶生產期)。
5.有機牛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在頒證前一年以及申請頒證期間,奶牛必須用100%經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或其授權機構頒證的有機飼料喂養。新申請頒證的奶牛在用占飼料總數80%以上經頒證的有機飼料喂養10個月后,再用100%的經頒證的有機飼料喂養60天可以成為有機奶牛。有機奶牛生產的牛奶即為有機牛奶。
(2)在不可抗拒的持殊情況下,經頒證機構批準,常規奶牛經全部用有機飼料喂養60天后生產的牛奶可以考慮頒為有機牛奶,但這類牛奶的生產量,不得超過頒證牛奶全部產量的5%。
(3)服用過抗生素的奶牛所生產的牛奶,經過檢測表明末受污染的可作為有機牛奶。
6.奶牛的飲用水除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細菌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標準外,飲用水中硝酸鹽(以氮計)的含量不得超過10mg/L。
7.購買不足一歲的小母雞,在按照有機生產標準飼養至少4個月后,所下的蛋才能頒作有機蛋。有機蛋不應沾污糞便,不對有機蛋進行常規清洗。
第四節 溫室產品的生產
1.溫室作物生長所需的空氣和用水規定與非溫室作物生長相同(見附表l、2).
2.應盡可能地增加溫室作物的種類和品種的多樣性。
3.非溫室有機作物的生產技術適用于溫室有機作物.
第五節 蜂產品生產
1.必須給蜜蜂提供足夠的食物和飲水。可以使用無污染的蜂蜜、鮮花粉喂養蜜蜂。
2.不用糖或糖漿喂養蜜蜂。嚴禁從用糖或糖漿喂養的蜂箱中提取蜂蜜.
3.每2—3個星期檢查一次蜂箱,淘汰脆弱和有病的蜂箱.
4.在蜂蜜的生產過程中,允許用薄荷醇控制蜜蜂呼吸管中的寄生螨.禁止使用磺胺類化合物、其它化學物質和抗生素(蜜蜂健康受到威脅時例外),經抗生素處理后的蜜蜂必須立即從有機蜂群中撤走.使用抗生素后取出的蜂蜜不能作為有機蜂蜜。
5.養蜂房應避免靠近集鎮或城市等交通污染區.養蜂場3公里范圍內,不允許有垃圾場、衛生填埋場、高爾夫球場和噴灑過附錄中禁用農藥的蜜源作物。
6.取蜜時允許使用吹風器或煙霧發生器驅趕蜂箱中的蜜蜂,也允許對蜜蜂進行短時間加熱處理使其離開蜂箱,但溫度不能超過35℃。采用機械的方法使烽房脫蓋,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不使用細網過濾器過濾雜質。
7.處理蜂蜜的房間(墻和地面)必須密封,處理蜂蜜的設備表面可用不銹鋼材料,而不用電鍍或表面易氧化的金屬材料,并用無污染的蜂蠟覆蓋其上。
8.蜂蜜提取設施應具有不滲透的功能,設備使用期間每天用新鮮、干凈的溫熱水清洗。用原先貯存其它食品的容器貯存蜂蜜時應在容器內涂上蜂蠟。禁止用易氧化的材料作為貯存蜂蜜的容器。
9.嚴禁使用化學物質驅趕蜜蜂,禁止使用氰化鈣等化學物質作為熏蒸劑.
10.有機蜂蜜最長的貯存期為兩年。在貯存蜂蜜及其產品的地區,禁止使用萘控制蜂蠟蛾。
11.盡可能飼養自己培養的蜂王,并鼓勵交替飼養不同類型的蜜蜂。允許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培養人工蜂群和購買蜜蜂。
第六節 香菇和蘑菇生產
1.含有人工合成物質的樹木和鋸木屑不能用來栽培蘑菇.不得使用受到污染的菌絲體.禁止冷凍貯存香菇的原種。
2.蘑菇生產過程中嚴禁使用任何殺蟲劑。
3.保證生產環境的清潔,避免用任何合成的物質熏蒸、消毒菇房。
4.及時除去帶病茵的蘑菇生長木,并用火燒掉或存放在離生產地50米以外的地方。
第七節 芽菜生產(芽菜是指生長在土壤和水體中的嫩苗)
1.必須使用來自經OFDC或其授權機構頒證的有機種子.澆灌和淋洗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用水標準(見附表2),不允許在澆灌芽菜的水中添加任何可溶性肥料.
2.生產介質不能受到任何化學物質和細菌的污染.
3.使用的肥料、土壤添加物、生長介質以及病蟲害管理必須符合農作物生產規定(見農作物生產部分).
第八節 野生植物生產標準
1.野生植物必需采自符合有機農業生產環境的地方。
2.野生植物采集前三年內,其采集地來受過附錄中禁用物質的污染。
3.野生植物的采集不應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三章 有機(天然)食品加工技術規范
1.有機(天然)食品的加工包括谷物食品、淀粉及其制品、果蔬制品、肉食制品、蛋制品、水產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食糖、糖制品及糕點、蜂產品、棉麻加工、畜產品加工、飼料加工、其它土產品加工等。有機(天然)食品(包括有機農副產品)加工必須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加工標準。
2.有機(天然)食品加工中的原料必帶來自頒證的有機生產系統,它們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原料的質量和等級劃分執行國家食品質量標準.
3.有機(天然)食品加工過程中允許使用發酵有機體、維生素、草本植物、調料、增稠劑、天然色素和香料等輔助原料和添加劑。
4.在使用氫氧化鉀作為番茄等食品去皮過程中的加工輔助劑時(加工輔助劑指的是在食品加工過程中加入到食品中去,而在加工結束包裝前能從食品中除去的物質),必須保證從原材料到終產品的pH值不變和加工后的廢水不污染環境。
5.用作有機(天然)食品加工的水質應符合附表6中所列的要求。
6.加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區分頒證、未頒證以及普通的原料,防止有機和普通原料混雜在一起.
7.來源不同的同種原料應采用相同的加工方法。如果有的有機原料在市場上無法購得,允許使用部分(不超過50%)普通的原料,所有的普通成分在出售時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清楚地加以說明.
8.原料加工過程中,嚴禁使用輻射和石油餾出物.
9.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加工工藝、方法、設備和用具等。
10.保持有機(天然)食品加工外部設施(庫房、廢物堆放場、老設備存放場、地面景觀和停車場等)和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房等)的環境清潔。采取生態和物理措施去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加工廠及其附屬設施需遠離有毒、有害場所。
11.加工設備的布局和加工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有機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有機(天然)食品不得接觸有毒、不潔物品.
12.加工中所使用的物具必須標明其用途和使用方法。必須認真清洗所有用過的設施和材料。不允許有機(天然)食品中有清潔劑的殘留。
13.食品加工單位必須在取得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或其授權機構同意后才能進行有機(天然)食品的加工。
14.有機(天然)食品加工車間必須經常清洗與消毒。所有消毒劑必須是無污染的天然鉤品。可以根據附錄中的規定使用殺蟲劑,但必須有計劃采取排除害蟲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來逐步減少殺蟲劑的使用量。
15.有機(天然)食品加工廠內使用的機械設備或工具等必須用無污染的材料制造。
16.必須對加工有機(天然)食品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不允許有傳染病的人上崗。
17.有機(天然)食品加工過程中,不使用會改變原料分子結構或會發生化學變化的處理方法,禁止使用酸或堿水解。
18.不允許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劑和維生素,可以使用天然的香料、防腐劑、抗氧化劑、發色劑、漂白劑、酸味劑、凝固劑、疏松劑、增稠劑、消泡劑、甜昧劑、著色劑等。
19.允許在加工設備周圍使用機械、電、外激素、氣味以及粘合的捕害工具。允許使用物理柵欄,硅藻土,聲和光等的器具作為驅趕害蟲的設施或物質。
20.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和氮氣作為熏蒸劑和包裝填充劑。允許對有機(天然)食品進行冷凍、加熱和真空處理。
21.滿足下列條件時,可以使用植物農藥(如除蟲菊、魚藤酮、魚尼丁)和非有機農藥(如硼酸)防治害蟲。
(1)用于防治的物質不含石油餾出物載體。
(2)用于防治的物質不含增效劑(如氧化胡椒基丁醚等).
22.提倡使用機械和物理的方法除鼠。允許使用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份的殺鼠劑和液體或塊狀的以抗凝血劑為主的殺鼠劑。
23.在防治無效或允許使用的物質短缺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使用其它注冊登記的物質。
24.使用薰蒸劑必須符合附錄中的規定,不允許使用溴代甲烷、磷化氫、氯化苦和其它未列入允許使用物品表上的薰蒸劑來薰蒸。不允許將頒證的食品帶到有附錄中限用或禁用物質的地方。
25.加工有機(天然)食品的周圍地區禁用汽化殺蟲劑、有機磷、氯代烴類或氨基甲酸酯殺蟲劑。
26.禁止用未列入允許使用藥品表上的任何殺鼠劑,包括在鼠類出沒地方撤藥粉和粉狀制劑。
27.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衛生法的要求選擇有機(天然)食品包裝材料。所有包裝必須不受殺菌劑、防腐劑、熏蒸劑、殺蟲劑等污染物的污染。
28.禁止用鉛含量超過5%的鉛鋁焊條.鉛含量少于5%的焊條只有pH值在6.7—7.3之間才可使用。
29.所有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需是食品級包裝材料,包裝應簡便、實用,提倡使用可以回收和再利用的包裝材料。在產品或外包裝上的印刷油墨以及商標粘著劑都應該是無毒的、并且不能與食品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