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1.1本文件規定了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國家資格認可的程序。
1.2本文件適用于國家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對有機食品認證機構進行的認可和監督管理活動。
2.引用文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基本要求
ISO/IEC導則65:1996 認可機構的基本要求
ISO14001:1996 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10:1996 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
3.定義
《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基本要求》中的相關定義與下列定義均適用于本文件。
3.1認證機構認可
認可委依據相關準則對認證機構從事有機食品認證的能力給予承認的一種程序。
3.2認可評審
與認可認證機構有關的活動。包括為確定其是否滿足認可基本要求并得到了有效實施所進行的文件評審、現場評審、評審報告的編制等,以及為認可決定提供信息的其他活動。
3.3辦公室評審
認可評審組在認證機構辦公場所實施的評審,包括對認證機構總部及其分支機構的評審,以評審其在有機食品認證方面的實施和管理能力。
3.4 審核觀察
認可評審組對認證機構或其分包方實施的有機食品審核活動進行的現場觀察,以評審其是否具備在相關專業領域從事有機食品認證活動的能力。
3.5 監督評審
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對認證機構是否持續滿足認可基本要求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3.6 復評
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根據認可基本要求對提出延續認可資格要求的認證機構進行的全面評審活動。
4. 認可申請
4.1 提出書面申請意向
擬申請認可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向認可委秘書處提交一份書面申請意向書。
認可委秘書處接到申請意向書后應向申請者提供以下有關認可要求和程序的公開文件:
1)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基本要求;
2)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程序;
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申、投訴處理程序;
4)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申請書及填寫說明;
5)其它應提供的公開文件。
4.2 提交申請書
申請者應填寫認可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者的基本情況說明及其證明材料,如申請者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以及人員、技術資源、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等;
2)申請認可的業務范圍及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者從事有機食品認證活動的情況說明及所遵循的標準和公開文件;
4)申請者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及必要的相關文件。
4.3 受理申請
認可委秘書處收到申請者的認可申請書后,應對申請進行評審,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與申請者簽訂認可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評審范圍、評審工作量等相關事項。
5.認可評審
5.1評審準備
5.1.1組建評審組
認可委秘書處在受理認可申請后,將根據認可申請的業務范圍組建評審組并指定一名評審組長。評審組成員應:
1)具有認可委注冊評審員資格;
2)熟悉認可要求和相關的認可程序;
3)全面掌握有關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文件;
4)具備認可評審活動所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必要時,可配備技術專家);
5)具備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交流能力,分析和判斷問題的能力;
6)與受評審方無利益關系,能確保公正、客觀地實施認可評審,包括:
a.評審組成員不應向受評審方提供有關咨詢;
b.評審組成員不應是受評審方的審核員、技術專家、認證評定人員或其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等的組成人員;
c.評審組成員不應是受評審方活動的受益者;
d.評審組成員應避免受到可能對認可結果造成影響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任何壓力。
5.1.2 評審組組成的通知與確認
認可委秘書處應將評審組組成人員名單提前通知受評審方并得到受評審方的確認。
5.2 認可評審
認可評審工作按實施階段分為文件評審、現場評審和評審報告編制三部分。
5.2.1 文件評審
評審組依據評審準則的要求對受評審方提交的認可申請文件和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實施文件評審,并向受評審方提交文件評審報告,闡明對受評審方文件的評審意見。
受評審方應針對文件評審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在六十日內將補充與糾正材料報評審組進行驗證。
在文件評審完成后,有機認可委秘書處將發出通知,說明文件評審結果。
5.2.2現場評審
現場評審包括辦公室評審及審核觀察。
5.2.2.1 現場評審時機
受評審方在收到文件評審合格的通知后,可以按要求實施認證,在完成2-3家認證項目后,應向有機認可委秘書處提出現場評審的申請。在提出現場評審申請時,應根據申請認可的業務范圍,安排相應的審核觀察項目。
5.2.2.2 現場評審計劃
有機認可委秘書處在接到現場評審申請后20日內與受評審方聯系,安排現場評審計劃。一般在現場評審前兩周將評審計劃書面通知受評審方,以征得受評審方對評審活動、評審日程等安排的同意。
5.2.2.3首次會議
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時,應先與受評審方的管理層召開首次會議。首次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有以下內容:
1)介紹雙方參會人員;
2)說明評審的目的、范圍和依據;
3)確認評審計劃;
4)簡要介紹評審的程序和方法;
5)在評審組與受評審方之間建立有效聯絡渠道;
6)承諾保密義務;
7)明確管理者代表在評審過程中的作用(包括要求由其書面確認不合格報告);
8)確認評審末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9)確認評審組工作所需的資源、設備等條件。
5.2.2.4辦公室評審
在辦公室評審期間,評審組依據評審準則對受評審方從事認證活動的條件與能力進行評審。評審主要以面談、查閱記錄等方式進行。
在辦公室評審結束前,評審組應與受評審方召開總結會議,評審組就辦公室評審結果與受評審方進行溝通。
5.2.2.5審核觀察
完成辦公室評審后,評審組將對受評審方進行審核觀察。一般情況下,每一申請的認可業務范圍應提交一個審核觀察項目。
審核觀察將在受評審方的審核現場進行,評審組的評審活動不應影響審核的正常進行。
5.2.2.6末次會議
評審組在完成全部現場評審活動后,應與受評審方召開現場評審末次會議。在末次會議上,評審組組長應:
1)對整個評審過程作概括性總結;
2)向受評審方提交評審過程中所有不合格報告,并確保不合格報告內容得到受評審方管理層的準確理解;
3)對已實施的糾正措施,向受評審方通報糾正措施的驗證結論;
4)報告評審組的總體評審結論;
5)給受評審方就評審結果提供質疑的機會,并回答需澄清的問題。
5.2.3對不合格糾正措施的驗證
5.2.3.1在完成現場評審后,受評審方應在三個月時間內對不合格項進行糾正。并及時將糾正措施及證明材料報評審組驗證。
5.2.3.2評審組應在收到糾正材料后二周內完成糾正措施驗證。糾正措施的驗證應視情況采取現場或文件驗證。
5.2.4評審報告
在上述評審活動全部完成后,由評審組長組織評審員根據文件評審、現場評審(辦公室評審和審核觀察)的情況形成總體評審報告,包括評審結論和推薦意見。
評審報告應由受評審方確認。對于與末次會議結論不一致之處,評審組應向受評審方做出說明。
6. 認可評定與批準
6.1評審報告的審核
評審組長完成評審報告后,由認可委秘書處組織秘書處技術評定組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報秘書長簽字。
6.2認可評定
6.2.1認可委根據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報告,對受評審方的資格進行認可評定。
6.2.2認可委主任根據執委會的評定意見簽發認可證書,由秘書處予以公告。
6.2.3如果受評審方的認可評定沒有通過,有機認可委秘書處應將評定結論和理由書面通知受評審方。
6.3 認可證書
6.3.1 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4年。
6.3.2認可證書內容包括:
1)認可證書名稱;
2)認可標志;
3)認證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
4)認證機構獲準認可的業務范圍;
5)認可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6)國家認可資格注冊號;
7)發證機構蓋章。
7. 監督評審和復評
7.1 監督評審
7.1.1認可委秘書處對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實施監督評審,以確保認證機構的運行持續滿足認可基本要求。監督評審參照認可評審的有關程序進行。監督評審的審核觀察一般與辦公室評審在同一時間段內進行。
7.1.2監督評審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至少每年一次。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適當增加監督評審的頻次:
1)認證機構質量保證體系發生重大變更;
2)影響認證機構能力的變化,如人員、設備、場地、工作環境或其他重要資源的改變;
3)對認證機構的投訴、抱怨反映出其運行活動存在重大缺陷;
4)在以前的評審中,存在未實施充分評審的特定領域;
5)發生其它嚴重影響認證機構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行的情況。
7.2復評
7.2.1認可有效期屆滿時希望保留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可在認可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復評申請。對通過復評的認證機構重新頒發認可證書。
認可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提出復評申請的認證機構不得繼續使用認可證書,認可委將注銷其認可資格,收回認可證書及有關文件,并進行公告。
7.2.2復評程序與認可評審的程序相同。復評的現場審核同時包括辦公室評審和審核觀察。
8.附則
8.1本文件由認可委負責解釋。
8.2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