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在中國境內提供第三方有機(食品)認證服務的機構應滿足的基本要求,為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可和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本文件適用于國家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對認證機構的認可和監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ISO/IEC 導則65:1996 產品認證機構認可基本要求
ISO/IEC 導則2: 1996 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基本術語與定義
ISO/IEC 14050: 1998 環境管理-術語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3. 定義
ISO/IEC導則65、ISO/IEC導則2:1996、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同時本文件還包括以下定義。
3.1有機食品
指來自于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有機農業生產的規范生產加工、并經獨立、被認可的認證機構認證的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
3.2有機食品認證機構
根據已頒布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所要求的其它規范性和補充性文件,對有機(食品)進行評價和認證的第三方機構。
3.3認證
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給予書面保證來證明某一明確定義的生產或加工體系經過系統的評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認證以一系列的檢查為基礎,包括實地檢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審計和終產品的檢測。
3.4認可
由國家授權的權威機構依據相關準則對機構從事有機(食品)認證能力給予承認的一種程序。
3.5認證制度
具備一定程序規則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認證機構依據該制度來實施認證活動以決定認證文件的發布和隨后的認證資格的管理保持。
3.6認證檢查
認證檢查是由認證機構指派的檢查員根據認證程序和認證標準對申請者的生產、加工和管理體系進行審查,收集有關信息、資料及證據,并將審查結果以檢查報告的形式客觀的反映給認證機構的行為。檢查報告是認證機構決定是否頒發有機(食品)證書的主要依據之一。
3.7標識
出現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面、印刷或圖解形式的表示。
3.8認證標志
認證機構的簽字、符號或標識,用來證明該產品根據特定程序和標準獲得認證。
3.9操作者
指生產、加工或以銷售有機(食品)和認證、檢查有機(食品)為目的的自然人或法人。
4. 對認證機構的要求
4.1通用準則
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應符合以下具體準則:
4.1.1能力
認證機構應具有充分的資源與技術能力以及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并且通過管理者及人員的培訓和經歷證明其技術能力。標準、檢查與認證應覆蓋產品和操作方的所有相關方面。
4.1.2 獨立性
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與程序應能夠確保其運行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利益的影響。
4.1.3 職責
認證機構應明確組織結構及各層管理者和委員會的職責。認證機構應對其管理體系內的所有活動以及分包工作承擔全部責任。
4.1.4 公正性與客觀性
認證機構應保持公正。檢查與認證活動應按照文件化程序的要求,在對相關因素做出客觀評價的基礎上進行。認證機構應有處理申訴的程序。
4.1.5信任度
認證機構應對其頒發的證書及其標志的使用做出明確規定并進行管理。
4.1.6質量改進與內部審核
認證機構應對持續改進其認證、檢查和服務的質量做出適當安排,并制訂合理的程序對其自身的發展與運行予以評價。認證機構應具備處理與認證過程相關的投訴及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
4.1.7信息獲取
應公開或在適當時提供生產標準、組織機構、財務資源、獲得認證的規定和程序、人員的培訓安排、過程記錄以及相關的信息。應公布獲證操作者的清單。
4.1.8保密性
認證機構應做出安排以確保在組織的各個層次,包括各委員會與分包機構,對認證過程中獲取的關于某一操作方的信息保密。
4.1.9充分參與
認證機構應有充分的程序以確保各相關方的參與。
4.1.10非歧視性
認證機構運行所依據的方針和程序以及機構管理應是非歧視性的,且不應受到國家背景、種族、宗教信仰、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等因素的影響。
4.2具體準則
1、以下的具體準則是根據通用準則制訂的,因此應將其視為對通用準則的自然延伸。
2、對于每一個相關的準則,對認證機構的評審應不僅包括對理論內容的評審,還應包括對方針和程序具體實施情況的評審。這些評審應能夠證明高度的技術能力、一致性與有效性。確保有機生產的一致性、獲證資格的保持且符合通用準則的要求。
4.3一般要求
4.3.1方針和程序的實施
認證機構應能夠證明其方針和程序的具體實施的能力、一致性與有效性。
4.3.2法規符合性
認證機構應符合相關的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
4.3.3注冊
認證機構應有文件證明其是一個法律實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認證機構應有文件說明其在認證標志的所有權及對標志的控制。
4.3.4結構
1、認證制度應有保證公正性的文件化的結構,包括確保認證機構運行公正性的條款;保證在制定認證制度和制度運作的方針和原則時有相關方的參與。
2、如果上述活動授權給委員會實施這些活動,該委員會應有明確的職責與程序規定。
3、認證機構應明確界定檢查、認證與申訴的職能。
4.3.5利益沖突的規定
1、利益聲明
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參與認證、檢查與申訴處理人員的利益聲明的記錄。
2、簽署協議
認證機構的人員如與操作方有任何家庭或是業務(貿易或咨詢)的關系,應簽署協議聲明不介入任何與該操作方有關的決定或檢查活動。如果檢查員曾經為該操作者做過咨詢工作,這一期間應延長至進行檢查之前的兩年。
3、回避
任何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人員都不應參加相關認證的所有活動。
4、收費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且認證決定與費用的收取無關。
4.3.6保密性
認證機構應做出充分的安排以確保機構的各級人員對認證過程中獲取的信息保密,包括制訂保密方針并要求所有人員簽署保密聲明。
4.3.7認證機構實施的其他活動
1、總則
認證機構不能提供有可能會影響其認證過程與決定的保密性、客觀性或公正性的產品或服務。認證機構應確保其相關方的活動不會影響其認證活動的保密性、客觀性與公正性。
2、市場活動
認證機構應有關于處理貿易、宣傳活動和其他相關市場活動的方針。
這一方針應至少包括:
a. 平等對待所有獲證操作方;
b. 認證機構不直接參與獲證操作方的實際銷售、價格制訂活動以及其他直接的商業活動;
c. 認證機構不應因相關利益而降低認證要求。
4.3.8平等介入與非歧視性
1、認證機構應確保其服務向所有申請方開放。
2、應就擬認證的范圍確定認證要求、實施檢查并做出決定。申請的受理不應受申請方的規模、或其已獲證書的數量限制。
3、收費規定不應因操作方屬于某一特定群體或具有某種成員資格而有任何優惠或歧視。
4、申請應對任何操作方公開,不應考慮任何經濟因素。
5、成員組織
如果認證機構是某一組織的成員應明確該組織的要求不影響其認證活動。
4.3.9公開信息
認證機構應主動公開其認證范圍與標準內容。認證機構應有關于公開信息的文件化的規定,這一規定至少應包括:
1、明確那些信息應予以公開。
2、應公開認證標準及簡要描述認證制度。
3、認證機構應具有現行有效的獲證方清單,包括獲證方名稱、地址(位置)、郵編及聯系電話,還要有分許可生產的清單。
4、應以年度報告的形式編寫其認證活動的公開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上報給認可委。
5、在有要求時,認證機構應提供由其認證的關于任何加工產品以及獲準許可的操作方獲得認證的生產類型的信息。
4.4管理
4.4.1總則
認證機構應:
1、具有財政穩定性以及認證機構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
2、聘用足夠的人員,包括檢查員,這些人員應有根據工作類型、工作范圍以及工作量實施認證活動所需的教育背景、培訓、技術知識與經驗;
3、有資源確保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對問詢、投訴等做出回應;
4、有對管理的文件化描述,包括管理人員與職責;
4.4.2人員
1、認證機構應有文件化的人員聘用要求,包括在有機農業或有機加工方面應具備的教育背景、培訓、技術知識、以及經驗。
2、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人員的資格、培訓和經歷的記錄。
3、人員應有明確且現行有效的文件化指導書。
4.4.3分包
1、當認證機構將與認證有關的工作分包給外部機構或人員時,應與其簽署包括保密要求和避免利益沖突的協議。
2、認證機構應確保分包機構的人員具有能力且滿足本準則中的所有相關要求。
3、認證機構應對其分包的工作負責。
4.4.4文件化與文件控制
1、認證機構應保持控制所有與認證機構有關的文件體系,并應確保:
a. 能夠在相關的地方找到相關文件的最新版本;
b. 所有文件的更改都經過正確的授權;
c. 以直接、及時的方式實施所有的更改;
d. 過期的文件已在組織和分支機構中停止使用;
e. 所有相關的人員都得到了關于更改的通知;
f. 在對文件進行了重大更改時應重新發布;
g. 應有明確文件狀的所有相關文件清單。
4.4.5記錄
1、所有記錄應安全的保存適當的時間,且對操作方保密。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的時間。
2、檢查報告、認證決定、證書和其他相關記錄應由獲授權的人員簽署。
3、記錄保持體系應是透明的,且方便信息檢索。
4.4.6質量管理和內部審核
認證機構應按計劃、系統的定期進行覆蓋所有程序的內部審核,以確認認證體系的實施與有效性。
認證機構應確保:
1、 審核的結果應及時通知受審核區域的負責人;
2、遇有問題時,應及時、適當的采取糾正措施;
3、審核的記錄已形成文件
認證機構的管理者應定期對其體系進行評價,并保持這些評價的記錄。
4.5標準
4.5.1概要
認證機構應公布實施認證的生產體系與產品類別的所有標準。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的要求。一般要求在有機(食品)技術規范修訂公布后的一年內將修訂的內容體現在標準中。而且,認證機構可以為操作方設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標準的公布應與操作方的語言、能力以及知識情況相適應。
4.5.2標準審查
1、應對標準進行定期的審查。
2、負責標準審查的機構應:
a. 明確界定實施標準審查的職責;
b. 有充分的資格和經歷以確保有能力實施標準審查,或使用外部專家做為滿足能力要求的一種方式;
c 標準的審查應能夠使相關方參與意見;
d 在標準中應明確標準的實施日期;
e 必要時,應給操作方適當的時間對標準中重大的內容變化予以實施;
f 應對操作方明確標準實施的最后期限。
4.6檢查
4.6.1概要
1、檢查員與認證機構應能夠進入相關的區域并獲得操作方的報告和其他文件。
2、檢查的方針和程序應文件化并包括:
a. 指定檢查員的依據;
b. 操作方對檢查員提出的有效異議的依據;
c. 檢查指導書;
d. 檢查方法與頻次;
e. 審核要求;
f. 抽樣要求;
g. 報告編寫。
4.6.2檢查員的選擇
1、認證機構或分包檢查機構應選擇檢查員。
2、對檢查員的選擇應:
a. 確保有檢查所需的足夠的技術能力;
b. 與受檢查方沒有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
c 操作方沒有選擇或推薦檢查員的權利;
d 操作方有權在實施檢查前得知檢查員的選派情況,并對潛在的利益沖突提出異議;
e 應避免對某一操作方連續指派同一檢查員。
4.6.3檢查與報告
1、應為檢查員提供關于操作方的充足的信息,以便檢查員為檢查做適當的準備。這些信息包括:以往檢查中相關的發現、對活動/過程的描述、地圖/計劃、產品規范、使用的輸入材料、以往的不規則性、違法情況、狀況和管理措施。
2、檢查、檢查中使用的問卷(檢查單)以及檢查完成后的報告應內容詳盡、覆蓋相關生產標準的所有方面、并對檢查中得到的信息予以證實。
3、認證機構應能夠獲取該生產單元或(在管理或所有權上與其有關的)相關單元的非有機生產的信息。在有必要時檢查(包括文件評審)應覆蓋這樣的單元(如生產同一種類的產品等)。
4、檢查報告與檢查應盡可能的按照既定的模式進行以確保檢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5、應允許檢查員在報告中對出現不完全符合要求或是標準不明確等情況時予以說明或分析。
6、檢查報告應包括足夠的關于已檢查內容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信息:
a. 檢查的日期與時間;
b. 被檢查的人員;
c. 擬認證的農作物/產品;
d. 被檢查的土地與設備;
e. 審查的文件;
除此之外,檢查報告應包括:
f. 檢查員的觀察;
g. 對與相關標準和認證要求的符合性的評價。
4.6.4方法和頻次
1、檢查方法由以下因素決定:
a. 生產強度;
b. 生產類型;
c. 運行規模;
d. 以往的檢查結果與該操作方符合性的記錄;
e. 認證機構接到的投訴;
f. 該單位或操作方是否僅從事擬認證的生產活動;
g. 污染和轉移風險;
h. 生產的復雜程度。
2、檢查頻次
認證機構應制定關于檢查頻次的書面規定,該規定至少應包括:
a. 對許可操作方的檢查至少應一年一次;
b. 對分包的操作方的檢查應一年進行一次;
c. 也應該有根據以上因素增加檢查的條款;
d. 應明確進行抽檢的數量(百分比)。應明確選擇操作方進行抽檢的理由;
e. 應明確規定額外檢查的費用如何支負;
f. 為保持其不可預測性,檢查的時間間隔應是不確定的。
3、檢查方法
檢查一般應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方式:
a. 檢查設備、土地;
b. 檢查記錄與報告;
c. 物料衡算、生產預測等;
d. 評價操作方的生產體系;
e. 與相關人員交談。
4.6.5分析與殘留物試驗
1、在有機認證中,必要時可進行實驗分析。
2、認證機構應有關于殘留物試驗、基因試驗和其他分析的文件化的規定與程序。這些文件至少應包括:
a. 對需要抽樣分析的情況予以說明,如在懷疑使用標準禁用的物質時應進行抽樣分析,在標準對產品或輸入中的殘留物或污染有限制時應進行分析;
b. 隨機抽樣要求的說明;
c. 對檢查員關于抽樣要求和方法的指導;
d. 后抽樣程序;
e. 對抽樣費用承擔的說明。
分析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4.6.6部分轉換和平行生產的檢查制度
1、部分轉換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傳統方式生產、轉換期生產、有機生產或加工同時進行的情況。
2、平行生產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同時以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與未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種植、培養、處理或加工同樣的產品的生產。注:同一產品的與轉換生產也屬于平行生產。
4.6.7生產與加工的部分轉換要求
1、認證機構應針對部分轉換制訂特定的檢查制度。只有在管理體系保證產品不會混淆或被污染時才能在部分轉換期間實施認證。
2、認證機構應確保:
a. 有分隔開的貯存方式以確保分別處置;
b. 與生產有關的文件管理完善,對獲認證的產品與非獲認證的產品做出了明確的區分;
c. 檢查是在關鍵時間進行的;
d. 審核實施的及時性;
e. 有正確的生產預測。
3、平行生產的要求
對于從事平行生產的農場,認證機構除了以上關于部分轉換的要求以外,還應要求
a. 農作物能夠在視覺上有所區分;
b. 農作物的收割應有可靠的方法以確保區分不同的作物(如:在幾次收割之間進行檢查或在收割期間進行附加檢查)如果在家禽養殖和養蜂中允許平行生產,認證機構應為此類生產制訂文件化的程序與檢查制度。
4.6.8使用基因工程產品的檢查
1、認證機構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檢查操作方是否有潛在使用基因工程產品的情況。
2、認證機構應至少一年在所有操作方和檢查員中發布一期相關認證范圍內的所有已知基因工程產品的俗稱或名稱,或所有已知非基因工程產品的名稱。
3、該清單應包括與認證相關的以下內容:
a. 種子和植株;
b. 動物養殖;
c. 生產輸入;
d. 家畜飼料;
e. 加工輔助設備;
f. 原料。
必要時,應要求操作方保留所有供方簽署的聲明,明確說明沒有提供基因工程產品。
4.7認證
4.7.1認證機構責任與認證決定
1、認證機構應確保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不是參與檢查或審核的人員。
2、負責認證的機構組成應能夠保證其有充分的技術能力。
3、負責認證決定的機構應確保各方的參與,并且任何一方的利益不應占主導地位。
4、如果授權委員會或某些管理者負責認證決定,認證機構應有報告和審議制度以保證負責認證的機構的最終控制權限并對做出的決定負責。
注:認證決定不僅限于對操作方的初次批準,還包括對產品、生產更改、管理措施的批準。負責認證的機構的準則可適用于管理委員會、認證委員會或其他對認證活動負有主要責任的機構。
4.7.2特例
1、應有明確的準則和程序說明例外的情況。
2、應限制例外情況的次數。
3、應明確記錄每一次例外情況的記錄。
4.7.3認證過程
1、認證機構文件化的方針和程序應包括:
a. 從申請受理到最終認證的所有步驟;
b. 在整個認證過程中明確所有操作方及其生產的認證狀態;
c. 擴大和更新認證的程序,包括對產品的認證(認證機構應要求操作方及時就產品更改、生產過程更改或區域擴大等生產更改通知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根據操作方通知的信息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如果需要進一步的檢查,在沒有得到認證機構的相關通知前,操作方不得交付任何經過更改的獲證產品。);
d. 認證決定已記錄并已明確通知操作方;
e. 在否決認證時,明確說明原因;
a. 認證機構應能夠附加條件與限制,并有制度檢查操作方與這些條件和限制的符合性;
b. 在操作方有要求時,向另一認證機構提供相關的記錄;
c. 及時處理檢查報告,做出認證決定;
d. 優先處理與違規相關的問題;
4.7.4申訴
1、認證機構應有處理針對其決定的申訴的程序。
2、認證機構應:
a. 保留所有申訴的記錄。
b. 采取相關的后續措施
c. 記錄所采取的措施
與被申訴的決定有關的人員不應參與最終的申訴決定。
4.7.5認證記錄與報告
1、操作方檔案:
a 操作方的檔案應及時更新并包括所有相關信息;
b 檢查報告和書面文件應提供充分、詳盡的信息以使認證機構有能力做出客觀的決定;
c 檔案應能夠看出每一認證程序的應用情況,包括檢查報告和采取的管理措施的結果;
d 認證機構保留并及時更新所有獲認證的生產單元和獲認證的加工產品的清單。
2、記錄
以下情況應保留詳實記錄:
a違規;
b先例;
c特例;
d管理措施。
以確保能夠方便地查詢操作方信息,并進行監督。
4.7.6年度認證報告
1、年度報告應包括:
a. 已實施的檢查的數量;
b. 按照不同類別分類的獲證方數量;
c. 生產獲得認證的地區;
d. 違規和處罰措施的類別與頻次;
e. 豁免的類別與頻次;
f. 投訴的類別與頻次;
g. 申訴的類別與頻次;
h. 其他相關的方面。
4.7.7認證體系的一致性
1、生產方應與所有參與獲證產品生產鏈的相關各方簽署書面的協議并明確各自的責任。
2、獲證的生產方應簽署合同、協議或聲明,要求各相關方:
a. 遵守有機生產標準(或技術規范)和其他公開的認證要求;
b. 接受檢查;
c. 提供正確的信息;
d. 將變化的情況通知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應要求獲證生產方不得隨意脫離認證體系。
3、處罰措施
a 認證機構應對處罰措施及程序范圍做出文件化的規定,包括處理與標準輕微不符合的措施;
b 管理措施應是有效的。
2、認證的暫停
當發現操作方有違規行為時,認證機構應確保生產中所有與違規行為相關的方面認證資格已被暫停。
如果操作方發生了重大的違規行為,認證機構應確保在一定時期內暫停操作方的證書資格。
4.7.8標識與證書
1、認證機構應制定關于使用標識和其他認證說明的文件,應對許可證、證書、和認證標識的使用實施嚴格管理。
2、發生對認證的錯誤宣傳或是以誤導的方式使用許可證、證書或標識應采取補救措施。
3、認證機構應制定關于撤銷證書的文件化程序。
4、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應包括:
a. 獲證方的名稱與地址;
b. 認證機構的名稱與地址;
c. 認證的標準的引用情況;
d. 產品或產品類別(包括種植/養殖面積、數量等信息);
e. 發證日期;
f. 有效期。
5、認證機構的銷售證書
只有在賣方提供了所需的全部信息時認證機構才能夠頒發銷售證書。認證機構在頒發證書之前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對所提供的信息的有效性予以確認。認證機構應采取措施,包括確保證書上應有充分的信息,以避免欺騙使用。應保留銷售證書的副本以便于查詢和對每一個操作方的信息進行審查。
6、操作方的自我交易聲明
認證機構可以有程序允許獲證的生產方發表自我交易聲明。由生產方自己發表的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賣方;
b. 買方;
c. 交付日期;
d. 發證日期;
e. 對產品、數量的明確說明,適當時應包括質量和季節;
f. 批號或是其他產品標識;
g. 收費單據或帳單;
h. 相關的認證機構與使用的標準;
i. 操作方關于按照適用的標準進行生產的聲明。
適當時,在證書上還應有原料的原始證書以及獲得其他認證機構認證情況的說明。
應將已頒發操作方交易證書的副本交給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妥善保留以便查詢和對每一個操作方的信息進行審查。
4.8操作方
4.8.1關于操作方的信息
認證機構應保證獲許可方在申請時有以下信息:
a. 適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b. 關于檢查、認證和申訴程序的充分的描述;
c. 及時通報標準和相關程序的變化;
d. 最新的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認證資格的書面文件;
e. 有效的合同/許可證。
除非涉及屬于保密文件(如投訴的檔案或檢查報告中的保密部分),否則操作方有權獲取與其或獲得認證的生產相關的檢查發現與其他文件。
4.8.2操作方應保留的記錄與文件
認證機構應要求獲操作方有:
與其生產的類型相適應的記錄保持體系,以使認證機構能夠獲取必要的信息,并對生產、貯藏、加工、購買和出售予以驗證。
4.9在每一處理階段的檢查與認證
1、以下適用于整個生產鏈中的檢查與認證,并明確了在不同情況中的適用情況。
2、應至少每年對產品處理的每一個步驟進行一次檢查。
注:任何例外都應經過文件化的風險分析,且只有在本準則中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有特例情況。
任何出售產品(開具發票)的個人應注冊并獲得認證。通常,本條款只有在產品在最終包裝階段或已有最終標簽時適用。
4.9.1包裝產品
不要求認證機構對在經過最終消費包裝后和/或已頒發交易證書后建立檢查體系繼續處理的產品進行檢查。然而,認證機構在有證據表明在后續階段出現了違反標準的情況時應采取措施。
4.9.2貯藏公司
由于貯藏方式、產品、包裝、通行的貯藏方式以及貯藏時間的不同,可以不要求進行檢查。應進行首件檢查以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檢查。
4.9.3運輸公司
運輸通常不需要認證,但由交運時產品的所有者承擔責任。
4.10間接認證
1、分包生產
本章為獲證組織將生產分包給提供一定服務(如貯藏、處理、加工等)的另一機構制定了準則。分包方(共加工方,分許可方)不以自己的能力獲得認證。
認證機構應對分包制定規范。這一規范應至少:
a. 不允許分包方宣傳自己的產品;
b. 僅適用于生產過程、原材料供給以及銷售由主要操作方控制的情況。通常在這種情況下分包方沒有產品名稱;要求主要獲許可方對分包生產負全部責任。
認證機構應要求主要的獲許可方與其分包方之間簽有協議,該協議應包括有關標準符合性的條款以及為認證機構提供信息與進入許可的責任。認證機構應確保每一分包操作方都保留相關適用標準的最新版本與有關認證機構的說明。
應有對分包方實施檢查的一般程序。
2、種植組(grower groups)
許多認證機構對小組種植者、項目或其他類似情況下的認證做出了特殊的要求。對這些小組進行檢查的要求通常與適用與單一操作方的要求不同。以下準則適用于認證機構不對所有的操作方實施年度檢查的情況。
認證機構應對小組的定義做出符合以下標準的限定:
a. 小組應由具有相近的農業體系和生產的操作方組成;
b. 小組應有統一的市場活動;
c. 小組應有一定的規模以支持一可行的內部控制體系以客觀的保證所有操作方的符合性;
d. 這些小組可包括加工和貯藏單元。對這些小組的檢查可不包括大規模的農業單元、其他加工單元與買賣方,但認證機構應每年對其進行一次檢查。
3、小組應保留內部控制體系的記錄,認證機構應檢查這些記錄。認證機構在評價內部控制體系時應確保:
a 至少每年對所有的操作方進行一次內部檢查;
b 新的操作方在經過檢查后才能夠加入;
c 內部檢查充分覆蓋了操作方的符合性;
d 已對不符合的方面做出了適當的處理;
e內部控制體系保留了充分的檢查記錄;
f內部記錄與認證機構的發現應一致;
g操作方理解相關標準的要求,且內部控制體系能夠協助其保持符合性。
4、所有的操作方都應保留與其工作語言、能力與知識相適應的標準或標準的相關章節的副本。
5、小組的管理層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小組和內部控制體系的職責。這一協議應包括要求管理層得到所有操作方的關于符合標準和允許檢查的承諾。
6、認證機構應對所有的小組實施年度檢查(或更頻繁的檢查)。檢查應包括對部分個體的項目的檢查。在決定檢查的百分比時應考慮相關的項目數量、規模、統一程度、生產體系與管理結構。認證機構應明確如何計算這一比例。
7、認證機構對小組內部管理體系的評價應至少一年一次,認證機構應保留完整的記錄。
8、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操作方的基礎數據。基礎數據包括:標識、名稱、加入年度、位置、面積、商品作物數量、最近一次內部與外部檢查的記錄以及產量記錄。
9、認證機構應明確制定出現違規時的處罰措施,包括在通過外部而不是內部控制體系發現嚴重不符合時識別內部控制體系的失效。還應包括當內部控制體系失效時暫停所有小組成員的獲證資格。
4.11通用證書轉換
1、批準轉換的程序與職責應明確以文件化表示。
2、對某一制度的評價以及獲準加入的過程應文件化,且能夠證明使用了客觀的準則。
3、應有獲承認的認證制度的正式清單。加入此清單的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a. 近期批準加入的制度或第三方進行的充分的評價以及相關的報告;
b. 國家有機(食品)認可委認可資格;
c. 其他可視為與中國等同的認可制度。注:認證制度應證明該認可制度與中國認可制度的等效性,并使中國滿意;
d. 該制度可接受正在被中國評審的其他制度。但這種接受方式只在有限的時期內有效。
4、應保留所有認證制度的全部文件,包括:標準、檢驗與認證程序以及評價報告。
5、應與其他制度簽署規定各方責任的合同。注:這屬于多邊協議,這種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互認的范圍(如所有產品等);
b由一方認證的產品如何獲得另一方認證的程序與條件;
c就制度或標準的重大變化通知對方的義務;
d將獲證生產(獲證生產方清單)通知對方的義務;
e. 賠償措施;
f. 在喪失認可、官方承認或發生其他類似情況時通知對方的義務;
g. 檢查另一方運做狀況的權利;
h. 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
i. 保密規定;
j. 爭議處理措施。
6、轉換的認證需要定期檢查與更新。
7、與獲準認證方的運做相關的加工者、買賣方以及其他獲許可方都應及時接到關于被承認的制度的狀態變更的信息。
8、產品復認證
認證機構應只接受由非中國認可的認證制度予以認證的項目或產品,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明確記錄決定形成的程序與職責,且應遵循與自身認證相同的原則;
b. 應有近期的檢驗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
c. 認證制度應對保證檢驗員與檢驗的一致性與能力的措施予以評價。評價應形成文件,并能夠證明使用了客觀的準則;
d. 對此類項目和/或產品的認證僅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且應進行年度更新。
4.12野生產品的檢查與認證
1、所有相關的準則均適用于野生生產的檢查與認證。通常,不要求采集者滿足對種植組中農戶的類似要求,但是仍要求其滿足體系一致性的要求。
2、相關的操作方應與其他任何獲證方同等對待。
3、操作方應發給采集者說明文件,至少應:
a 明確采集的區域;
b 轉達標準和其他認證要求;
c 采集者應簽署關于遵守說明文件的聲明;
D 操作方應保留所有采集方,以及各采集方提供數量的記錄;
E 生產區域應在相關的地圖中明確地標識,其規模和標識應能夠避免與非獲證生產發生混淆的風險;
F 操作方應與當地代理簽定合同。
4、除了對操作方和其設備的例行檢查以外,檢查制度還應包括:
a. 與采集者交談;
b. 對獲證區域適當抽查;
c. 檢查當地代理;
d. 與土地所有者或其他為采集區域提供相關信息的相關方(環境機構、非政府組織等)交談。
4.13投訴
1、認證機構應有處理針對其自身和獲證操作方的投訴的辦法和程序。
2、應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訴。
3、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與認證有關的投訴和相關補救措施的記錄。
4、當投訴得到解決時,應將投訴的解決方案形成文件并提交投訴方和與投訴相關的各方。
5. 附 則
5.1 本文件由有機(食品)認可委負責解釋。
5.2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