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有機法案》是歐盟有機農業發展的法律保證。1991年歐洲議會頒布了VO(EWG)Nr.2092/91法案,即《有機農業和有機農產品與有機食品標志法案》,簡稱《歐洲有機法案》,它承接了來自100多個國家的740個團體組成的國際有機農業聯盟(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基本標準》的指導原則。有機農業生產和流通必須符合有機農業規程,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
1 有機農業監控的界定
有效的有機農業監控可保障有機農業產品的高安全、高質量和高信譽,《歐洲有機法案》對監控操作程序做了詳盡的規定。有機農業企業和監控機構必須承擔義務,嚴格遵守和實施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和不同來源產品的特殊規程。
1.1 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
由歐盟成員國確定的“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是有機農業認證認可的國家權力機關。它對私立的“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實施認可和監察制度,授權和認可有機農業“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成員國頒布細則,規范企業納入監控操作的程序、遵守《歐洲有機法案》的措施、繳納有機認證和監控產生的費用等。成員國尤其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有機農業動物養殖和肉制品生產和流通的可回溯追綜管理,在養殖、屠宰、肢解等加工、包裝與標簽、銷售的產業鏈物流中,實現有機農業產品的全程監控和食品產業鏈的有效管理,確保符合《歐洲有機法案》。
1.2 監控機構
“負責檢查的官方機構”和“質量檢查認證機構”是有機農業的認證和監控機構。監控機構實施監控操作程序,對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進(出)口企業實施監控。
《歐洲有機法案》對監控機構規定了下列義務和責任:對有機農業企業實施監控,保證企業至少實施了監控操作程序的檢查和預防措施;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必須保證向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開放業務活動的場所、設施,有回答詢問和支持工作的義務;最遲每年的1月31日,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向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呈交在上年末處于其監控的企業目錄,提交年終報告;監控機構在標簽、生產規程和監控操作程序的實施過程中,確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必須取消所涉分裝貨物或所涉全部產品的有機標志;在確定明顯的違規或產生后果的違規后,與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商定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業有機標志產品的市場銷售。
1.3 有機農業企業
有機農業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進(出)口企業為有機農業企業。《歐洲有機法案》對有機農業企業承擔的義務做了明確要求;保證向成員國“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登記所從事的活動,登記企業名字和地址、實施活動的位置及具體田塊、產業鏈環節和產品類型、標簽措施、生產規程、貿易措施、最后一次使用未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產品的日期:提供相關監控機構名字;聲明納入在監控操作程序。
2 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
2.1 最低檢查要求
和成員國實施措施相一致的《歐洲有機法案》最低檢查要求,必須保證各層次有機農業產品的可回溯追綜,保證《歐洲有機法案》的實施。
2.2 企業的認證準備
企業執行有機農業規程,進行有機農業的有效監控和管理,并在監控機構登記生產經營活動的時刻,是企業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開始時刻。監控機構進行首次認證檢查前,納入監控操作程序企業必須首先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供對生產單元、生產設施及生產活動的“描述性報告”;明確所有“具體措施”,以保證在生產單元和設施、產業鏈各個層次執行《歐洲有機法案》規定;簽署一份“聲明書”,描述性報告和具體措施必須屬于聲明書的一部分;聲明書中還必須保證實施標簽的規定、生產規程、監控操作程序和產品進口歐盟規定,并聲明:同意在違反規定或非常情況下,必須取消所涉分裝貨物或全部產品的有機標志和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標注;書面通知產品購買者,確保取消所涉及批次所有產品的有機標志。企業簽署的聲明書必須由監控機構審核并出具“報告書”,指出聲明書中的不足和改進意見,企業必須在報告書上署名,并采取所有要求的改進措施。描述性報告、具體措施、不同來源產品的特殊規程中規定的認證準備材料發生任何改變,所涉企業必須按規定時間呈報監控機構。
2.3 檢查監察
在對有機農業企業進行首次檢查后,監控機構必須對企業的生產單元、加工單元或其它工場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為了檢查不符合《歐洲有機法案》的物品或工藝,監控機構可以采樣檢測。如遇有懷疑則必須采樣,進行檢測。每次檢查應當出具“檢查報告”,并由被檢查單元的負責人或代表署名。監控機構可隨機地、無需事先告知地進行檢查。重點對存在非有機產品的可能污染和混淆,以及可能危險的企業和環節進行檢查。
2.4 造冊登記
在有機農業企業的單元或設施內必須建立臺帳制度,設有“物品登記帳冊”和“財務記帳冊”,企業、監控機構能從帳冊中了解到下述情況:送貨者、產品銷售者、產品出口者;所有買進物品的種類、數量及其使用;所有有機農業產品在離開單元或第一收貨人的記錄,包括產品種類、數量、收貨人和購買者;監控機構認為有用的信息。帳冊內容必須附有票據材料。從帳冊中必須能得出投入和產出間的關系。
2.5 產品包裝和產品在加工環節中的運輸
有機農業產品僅在有合適的包裝、容器或其它工具的情況下運輸,產品的密封能保證所含物質不被混淆,標牌和隨貨單應包含企業及產品所有權人或出售人的名稱和地址、符合有機標志規定的商品名稱、相關監控機構的名稱及代碼、可能的批次貨登記號,依據隨貨單能夠有序明確地安排產品包裝、產品容器或其它運輸工具,隨貨單必須包括供貨人及運輸企業的信息。對密閉封裝不作要求的情況有:產品在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企業間運輸,而且產品伴有詳細信息的隨貨單,并且向發貨人和收貨人的監控機構都做了呈報并得到許可。
2.6 產品倉貯
在有機農業的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產業鏈中,產品倉貯是十分重要的環節,進行可回溯追綜管理、實現有機農業產品的全程監控、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不受影響是倉貯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明確認定倉貯的批次貨,都必須避免非有機農業產品的污染或混淆。
2.7 可疑產品的處理
如果某企業認為或懷疑:由它生產的、加工的、進口的或由另一企業引進的某一產品沒有滿足《歐洲有機法案》要求,應撤除所涉產品的有機標志,或另外歸類并做相應標識。如果其不再標有有機標志可進入市場流通。在排除懷疑后,該企業才可對它們加工、包裝,進行有機標志后投放市場。在存在疑問的情況下,該企業應立即通知監控機構。如果監控機構有理由懷疑,某企業故意把不符合《歐洲有機法案》要求的產品標以有機標志投放市場,可對該企業發出指令:標有有機標志的產品暫時不準投放市場。如果懷疑得到確認,監控機構可責成企業撤除所有該產品的有機標志,不準繼續使用有機標志。如果懷疑得不到確認,在監控機構確定的期限內將取消上述指令。在澄清事實的過程中,該企業需向監控機構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支持與幫助。
2.8 監控機構的權利保證
為了實施有效監控,企業必須保證監控機構能進入和檢查所有的部位、設施、企業帳冊及相關票據材料;企業應回答和監控有關的所有咨詢;在要求下,應提供自愿實施的企業檢查結果和取樣程序。進口商和第一收貨人必須呈報“進口授權證明”和第三國有機產品“監控證明”。
2.9 情報信息的交換
如果某有機農業企業和其子企業由不同的監控機構監控,“聲明書”中必須以共同的名義聲明:同意不同的監控機構采取方式交換監控信息。
《歐洲有機法案》還規范了下列特殊規程: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有機農業動物及動物源產品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單一食品和組成食品加工單元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
3 有機農業轉換期與有機標志
3.1 “轉換”的一般內涵
從常規農業轉換從事有機農業,到產品作為有機農業產品標志稱為有機農業的轉換期。轉換期最早始于:企業在監控機構登記生產活動,執行有機農業規程,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時刻。轉換期開始后必須遵守有機農業規程和實施規定,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特定農藥、肥料、土壤改良劑等,使用在規定的范圍,采用特定的使用方式。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種植土地的產品和牧地的飼料收獲前至少需2年轉換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機農產品首次收獲前至少需要3年。享有有機農業最短飼養時間動物,才能作為有機農業動物及動物源產品進入市場。有機農業動物最短飼養時間為:反芻動物幼體和豬6個月;生產奶乳的動物6個月;產肉的奇蹄動物和牛(包括水牛和美洲野牛)12個月,保證至少為其生命周期的3/4:產肉的禽類10個星期,幼雛孵化后3天,開始有機農業飼養;產蛋的禽類6個星期。
3.2 有機標志的規定
轉換期后,據《歐洲有機法案》規則生產,納入在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有機農業產品允許使用有機標志,同時可以標注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植物產品收獲時轉換時間至少為12個月的產品可標注“有機農業轉換期產品”。
《歐洲有機法案》對標注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語言表達做了明確規定,并且對歐盟共同的有機標志的模式、語言文字、色彩等方面也做了詳細的說明。而且,對使用有機標志、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標注、原料目錄的有機成分標注、有機農業轉換期產品的標注等具體情況做了十分詳盡的要求和表述。
4 結束語
有機農業采用與環境高度協調的生產方式,對于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有著明顯優勢。有機農業屬于環保型生產方式,體現了食品安全全程監控的理念。環保型植保技術、農業技術以及現代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理論和實踐,使有機農業產業成為了名副其實的高科技現代產業,前景廣闊的有機農業已成為現代農業發展最重要的領域。《歐洲有機法案》及配套法案為科學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有機農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值得借鑒。
作者:冒乃和,劉波,陸萍,陳夏冠.歐盟有機農業認證和監控的法律要求[J]. 中國質量認證,2004,1(總93):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