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有機法案》VO(EWG)Nr2092/91是保證歐盟有機農業發展的法律基礎,它詳細地規范了有機農業肥料的來源、貯存、使用等,規定肥料也納入在由“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或“質量檢查認證機構”(下稱監控機構)負責的“監控操作程序”之中。《歐洲有機法案》提供的環保型肥料管理新理念、新方法,為發展和發現施肥新技術提供了原則和框架。
1、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理念與措施
1.1 肥料在有機農業生態系統的作用
有機農產品(食品)不斷從有機農業企業(實體)輸出,植物源和動物源肥料在保證相對封閉的有機農業生態系統內物質循環、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意義重大。肥料可滿足植物對營養的需要,補充和改變土壤有機物質。肥料和飼料把種植生產和動物養殖合理地結合在一起,通過肥料和飼料可建立有機農業生態系統內的土壤和植物間、植物和動物間、動物和土壤間的自然循環。有機農業動物養殖單元“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計劃”,加強了肥料供給方和施放方的合作與發展。通過可更新的自然資源(動物源經濟肥、固氮菌和飼料)的使用,植物栽培、動物飼養的合理組合為土壤保持、土壤改良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
1.2 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措施
有機農業在肥料和農藥的使用有著嚴格限制,肥料和農藥有可能導致環境污染或農產品中殘留物的存在。有機農業大量使用農業技術,有限制地使用非化學合成和溶解性差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劑。
有機農業肥料使用的基礎措施 輪作制中適度安排固氮植物、綠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種植。有機農業動物源的廄肥、堆肥和尿糞水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業整體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頃農用土地每年不允許超過170公斤氮素。
有機農業肥料使用的補充措施 符合《歐洲有機法案》的其它有機肥料和礦物質肥料僅可作為補充品使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對于栽培植物特殊的營養需要或者特殊的土壤改良目的,它們是不可缺少的,輪作中的固氮植物、綠肥植物、深根植物、有機農業動物源經濟肥(自產和外購)不能滿足植物營養或不能保證滿足植物營養需要時,才可補充使用;它們的使用不會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不會導致環境污染;對組成、溶解、使用進行嚴格規定,盡可能地把它們在植物可食部分的殘留和對環境的影響限制在最小限度。有機產品生產中使用了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產品,可做以下特殊規定:使用物質的詳細描述:組成、溶解、使用的特殊說明;產品的特殊標簽。
有機農業土壤改良劑的利用 為了激活堆肥腐熟過程,保持與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使用適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轉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許使用本質上為礦粉、動物源經濟肥料或植物的“生命活力添加劑”。使用必要性需獲得監控機構的認可。非轉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可以使用于改善土壤整體關系、改善土壤營養物質的吸收性能和植物栽培,只要所涉成員國有規定,允許其普遍使用于農業。
2、有機農業動物源經濟肥料的法律要求
2.1 動物源經濟肥料的量化管理
在某企業整體使用的肥料最高限量值:每公頃農用土地每年不允許超過170公斤氮素。必要的時候可減少企業動物飼養密度,以減少動物源經濟肥料的產生。從事“有機農業”的企業僅能和執行《歐洲有機法案》的企業進行合同式合作,以便施放“有機農業”生產中多余的動物源經濟肥料。每年每公頃農用土地允許施放170kg最高限量值的計算基礎是所有參加合作的有機農業生產單元。根據所涉地區特點、農用土地上其它含氮肥料的施放、作物從土壤中吸收氮的情況,歐盟各成員國可另行確定數值更低的最高限量值。
2.2 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要求
必須保證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能力,其大小足以排除“因為直接污染或土壤滲透所引起的水系污染”。為了保證合理的肥料管理,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能力必須超過一年中最長時間內所要求的倉貯量,這段時間要求:根據各成員國的農業良好規范操作條例不能施放或禁止施放肥料,以及已確認受硝酸鹽危害地區內的“有機農業”生產單元不能施放肥料或禁止施放肥料。
3、有機農業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的具體要求
《歐洲有機法案》對肥料和土壤改良劑有著具體的要求。只允許使用收錄的物品,它們符合某歐盟法案或者和歐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員國關于市場流通、肥料和土壤改良劑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沒有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物質意味著不允許使用。對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物品進行了詳細描述,并明確了組成要求和使用要求。下面按照其使用是否需要“監控機構”認可,闡述《歐洲有機法案》收錄的具體內容。
3.1 需“監控機構”認可的物品
廄肥:來自動物糞、尿和植物源墊圈材料的混合物。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品種。僅包括來自粗放式飼養的歐洲議會法案(EWG)Nr.2328/91第6條第5款涉及的物質。
干制的廄肥和干制的禽類廄肥。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僅包括來自粗放式飼養的歐洲議會法案(EWG)Nr.2328/91第6條第5款涉及的物質。
堆肥(動物糞尿,包括禽糞尿)和經腐熟的廄肥。應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產品不允許來自不在地面飼養的動物。
動物源糞水:經發酵控制及適宜稀釋后使用。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產品不允許來自不在地面飼養的動物。
經腐熟或發酵的家用垃圾:分開收集的家用垃圾制成的產品,通過腐熟或厭氧發酵。僅指植物源和動物源家用垃圾。通過由成員國批準的封閉可控的收集系統獲得。干重中的最高限量(mg/kg)鎘:0.7;銅:70;鎳:25;鉛:45;鋅;200:汞:0.4:鉻(全部)70:鉻(VI):0。僅適用于至2006年3月31日的過渡期。
蚯蚓和昆蟲的排遺物。
經腐熟或發酵的植物源混合物質:來自植物源混合物質,通過腐熟或厭氧發酵。
藻類及藻類制品。專門指通過下列方法獲得的產品:物理程序,包括脫水、冷藏或研磨;水、酸性水解劑、堿性水解劑提取;發酵。
下列動物源產品或副產品:骨粉及去膠骨粉、魚粉、凝血粉、爪蹄粉、角粉、肉粉、翅及毛發粉末、碎毛皮、皮膚、動物毛、毛發和鬃毛、奶制品、縮絨毛、氈碎件(干重中的鉻最高限量:0mg/kg)
其它:鐵和鋼加工后的渣;鉀鹽(如鉀鹽鎂釩);硫酸鉀(可含鎂鹽,物理方式從鉀原鹽中獲得);硫酸鎂(僅自然來源);氯化鈣溶液(缺鈣蘋果樹葉面施肥);硫酸鈣(僅自然來源):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G:來自制糖業的工業鈣:單質硫: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G;微量元素:依據指導性法案89/530/EWG;氯化鈉(僅巖鹽)。
3.2 可直接使用的物品
泥炭:僅用于庭院種植(蔬菜、觀賞植物、雜柴、栽培苗)。黏性土(珍珠巖土、蛭石等)。食用菌栽培基質:只由此表中允許的物質組成基質原料。鳥糞。作肥料用的植物源產品和副產品,如:油料植物的油餅、可可和麥芽余料餅等。木屑、小木條、樹皮堆肥、木灰:來自木頭,其在砍伐后未經化學處理。磷礦粉: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鎘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磷酸鋁鎘: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G,鎘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僅用于堿性土壤(PH>7.5)。酒糟料和酒糟料的提取物:無氨的酒糟料。自然來源的碳酸鈣。碳酸鈣+碳酸鎂(僅自然來源)。巖石粉。
4、“肥料使用”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
4.1 有機農業檢查監察的一般內涵
“監控機構”對生產單元、加工單元或其它工場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察檢查。為了檢察《歐洲有機法案》不允許使用的產品(包括肥料和土壤改良劑)、證實可能的痕跡或者為了檢查與《歐洲有機法案》不一致的工藝,“監控機構”可采樣檢測。如有懷疑必須取樣檢測。每次檢查應當出具一份檢查報告,應該由被檢查單元的負責人或代表署名。“監控機構”可隨機地、無需事先告知地進行檢查。
4.2 臺帳制度的建立
在生產單元或設施應當保證建立臺帳制度。設有“物品登記帳冊”和“財務記帳冊”,企業和“監控機構”能從帳冊了解到“肥料使用和土壤改良劑使用”的下述情況:供貨者、送貨者、產品出口者;所有買進的物品及其使用;“監控機構”認為對檢查有用的其它信息。帳冊內容必須附有相應票據材料。從帳冊中必須能夠得出投入和產出間的關系。
4.3 關于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的其它規定
按照有機農業和其它生產方式的單元清楚分開的要求,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等農用物資的倉貯場所也應分開;生產單元里只允許保存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劑。如果某一企業在同一范圍內經營多個生產單元,那么非有機農業單元用于農藥、肥料等農用物資的倉貯場所,也同樣需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在飼養動物及動物源產品的監控中,有機農業實體在接收“監控部門”首次檢查前必須提供包括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場所以及相應植物生產面積的完整描述,“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的計劃”必須得到“監控機構”批準;提供與其它有機農業實體達成的“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的書面協議。保證動物產生的氮素最高不得超過每年每公頃170kg,也是每公頃允許的動物飼養最高限量和單位動物最小飼養面積的基礎原則。
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產品,使用和保存也納入在“監控操作程序”。嚴格的法律規范和有效監控保證了歐盟有機農業的健康發展,保護了動植物和生態環境,保證了農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林抗美,冒乃和,劉波.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J].農業環境與發展,2003,6(總82):43-45